案件简介:
被告人冀X因涉嫌多次盗窃被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有五起盗窃事实,包括三次入户盗窃,总价值达7350元,并认为其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本人接受指派,担任被告人冀X的辩护人。
办案经过:
1. 全面阅卷与核实案情: 经仔细查阅案卷材料并多次会见被告人,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五起事实进行了逐一分析。被告人对其中的第一、二、四、五项事实予以认可,但对第三项指控(在XXX实施盗窃)提出异议,称其动机为报复而非盗窃,且进入现场时财物已被翻动,其并未窃取任何物品。
2. 制定辩护策略: 基于案件事实与证据,我确立了“认罪部分争取从宽,异议部分力主证据不足”的辩护思路。
3. 庭审聚焦与辩护:
· 针对核心争议点(第三项指控): 在庭审中,我重点指出,尽管被告人在侦查阶段曾有供述,但当庭已予以否认,且公诉机关提供的其他证据无法形成完整、排他的证据链条,不足以确实、充分地证明被告人实施了该起盗窃行为。我强调,根据“疑罪从无”和“证据裁判”原则,该项指控依法不应成立。
· 争取法定及酌定从轻情节: 我对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对认可的部分)的态度予以肯定,建议法庭依法从轻处罚。同时,对部分赃物已被追回发还被害人这一情节,提请法庭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
· 审慎处理累犯情节: 对于被告人系累犯这一法定从重情节,我在辩护中未作回避,但着重强调了其认罪悔罪态度以及部分事实存在争议的情况,以平衡量刑考量。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辩护人关于第三项指控证据不足的意见,对该起指控不予确认。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人冀X构成盗窃罪,实施盗窃行为4次,价值7350元。在量刑时,综合考虑了被告人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以及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罪行、部分赃物已追回等可从轻、酌情从轻的情节,判决:
· 被告人冀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
· 责令被告人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6620元。
本案辩护工作成功地为被告人排除了一项刑事指控,并在法定幅度内为其争取到了相对有利的判决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