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信息
· 案例标题:买方与卖方买卖合同纠纷案
· 案号:(2025)某省某县民初XXXX号
· 审理法院:某省某县人民法院
· 审判人员:审判员某
· 裁判日期: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当事人信息
· 原告:买方(男,2000年2月出生)
·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律师甲(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律师乙(实习律师)
· 被告:卖方(男,1993年8月出生)
案情简介
原告买方与被告卖方达成口头货物供应协议,约定原告支付货款后被告按期供货。截至2025年7月3日,双方签订《结算确认书》,确认被告尚欠原告特定数量货物(折合人民币184,000元),并约定若2025年7月13日前未交货则返还等额现金。被告逾期未履行,原告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货款及利息,并主张律师费、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审理经过
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原告及代理人到庭,被告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提交《结算确认书》、通讯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证明被告未按期交货构成违约。被告未提交答辩意见及证据。法院经审查确认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被告未履行发货义务属实。
判决结果
法院支持部分:
1. 被告卖方应返还原告买方货款184,000元;
2. 被告应自2025年7月14日起按年利率3.9%支付逾期利息至款清之日;
3. 被告支付财产保全费1,531元。
法院驳回部分:
1. 原告主张的律师费18,000元(因合同未约定,证据不足);
2. 原告主张撤销合同(缺乏证据支持)。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合同履行原则)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合同解除权)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果)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逾期利息计算标准)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举证责任)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缺席判决)
附注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送达后15日内上诉于某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