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故意杀人(未遂)案——情感纠纷引发激情犯罪的辩护与裁判案例
一、案件详情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被告人:苏X,女,1977年3月出生,汉族,小学二年级文化,房产中介职业,户籍地为江西省某区某街道某村,暂住地为上海市某区某镇某路某弄。
辩护律师:张律师、沈杰律师,江苏XX执业律师。
被害人:陈X1,具体身份信息因隐私保护未公开。
关键证人:陈X2,系被告人与被害人情感纠纷关联人。
(二)案件起因
2021年起,苏X与陈X2建立恋爱关系并在上海同居,2023年陈X2在南通市某区某广场贷款购置公寓,苏X自2024年4月起资助陈X2偿还房贷。2024年8月中旬,苏X发现陈X2与前任陈X1存在亲密接触(陈X2身上有吻痕),陈X2坦白与陈X1约会事实,双方虽发生争执,但苏X因不舍挽留陈X2。
此后陈X2返回南通,苏X为挽回感情前往陈X2的公寓暂住。2024年8月28日,经陈X2沟通,苏X与陈X1约定在陈X2公寓协商三人情感纠纷,陈X1到场后与陈X2的亲密互动(如撒娇要水、让陈X2涂抹花露水)引发苏X强烈不满,双方矛盾彻底激化。
(三)犯罪经过
2024年8月28日晚6时许,在陈X2的公寓内,苏X因陈X2明确表示“选择陈X1”,情绪失控前往厨房取出家用不锈钢菜刀(长约20-30公分),冲向坐在客厅的陈X1,多次劈砍其头面、背部、肩部及上肢等部位。陈X1逃往卧室后,苏X仍持菜刀追砍,直至陈X2与陈X1合力将菜刀夺下并控制苏X。
期间苏X曾试图跳楼,被陈X2、陈X1阻拦,陈X2随后拨打110报警及120急救电话,民警到场后将苏X抓获,陈X1被送往医院治疗。
(四)案件证据
书证:苏X常住人口信息、血样提取笔录、陈X1病历资料、案发现场照片及处警视频、作案工具(菜刀)扣押清单、谅解书及18.5万元赔偿银行回单(赔偿金额保留,当事人信息脱敏)。
言词证据:证人陈X2证言(证实情感纠纷过程、案发细节及苏X持刀追砍行为)、被害人陈X1陈述(证实被砍部位、过程及伤情)、被告人苏X供述(承认因情感纠纷持刀砍人,称“想惩罚陈X1,未想致死”)。
鉴定意见:物证鉴定显示菜刀刀刃、刀把检出陈X1血迹及DNA;临床鉴定确认陈X1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精神鉴定认定苏X无精神病,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勘验笔录:案发现场勘验记录,证实侦查人员从公寓门口地面、墙壁提取血迹擦拭物等痕迹。
程序性证据: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证实案件侦破及苏X归案过程。
(五)诉讼过程
强制措施:苏X于2024年8月2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逮捕,羁押于南通市某看守所。
公诉阶段:南通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苏X故意杀人(未遂),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阶段:法院于2024年11月26日受理案件,因涉及个人隐私采用不公开审理方式,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庭审中苏X自愿认罪,辩护人提出多项辩护意见,法院经审理后于2025年1月作出一审判决。
二、案件总结
(一)法院裁判观点
定罪结论:苏X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予以支持。
量刑情节认定:
未遂犯:苏X已着手实施犯罪,因被陈X2、陈X1制服(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坦白:苏X归案后如实供述持刀劈砍的起因、过程及结果,虽对部分细节记忆不清,但不影响坦白认定,可从轻处罚。
认罪认罚:苏X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态度良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赔偿谅解:苏X亲属代为赔偿陈X118.5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激情犯罪:本案因情感纠纷引发,苏X系临时起意的激情犯罪,但持刀砍击要害部位、追砍被害人,行为具有危害性,该情节不单独作为从轻理由,但可结合其他情节综合考量。
判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之规定,判处苏X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刑期自2024年8月29日起至2028年11月28日止(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案件核心争议与裁判逻辑
争议焦点:
罪质认定:苏X辩称“仅想惩罚被害人,无杀人故意”,公诉机关主张“持刀砍击头面等要害部位,具有杀人故意”,法院结合作案工具(菜刀)、攻击部位、追砍行为,认定其“放任他人死亡结果发生,构成故意杀人罪”。
自首认定:辩护人提出“苏X明知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属自首”,法院认为苏X已被现场制服,无自动投案情节,不构成自首,但认可其坦白情节。
裁判逻辑:本案以“情感纠纷引发的激情犯罪”为背景,法院既考量苏X的主观恶性(临时起意、无预谋)及悔罪表现(赔偿、认罪),也未忽视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持凶器攻击要害、追砍被害人),最终在“惩罚犯罪”与“宽严相济”之间平衡,作出减轻处罚的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