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某故意伤害案---无罪
案件基本情况:
物某与达X是同事,双方于2021年12月22日因工作琐事发生争吵,继而发生打架,最终导致双方都有不同程度受伤,达X损伤程度被鉴定为轻伤一级。2022年3月24日乐山市公安局金口河区分局将此案立案调查,认为物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件办理过程:
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介入。辩护人会见当事人听取陈述,查阅案件材料后,积极与检察院沟通,并根据法律和案件事实提出物某无罪的意见。为了从根本上化解矛盾纠纷,组织家属积极的和伤者协商达成刑事和解和民事赔偿部分。物某在律师介入的第3天变更了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第20天物某无罪。
办案结果:
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物某虽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决定对物某不起诉,物某无罪。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致人重伤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严重残疾者,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二百九十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