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假药案--罪名变更刑期从10年改3年
案件基本情况:
杨某与覃X两人系夫妻关系。自2019年开始,二人在重庆市家中自制药丸,对外宣称可治疗风湿、支气管炎、胃病,并向多人销售。2021年3月以后,二人让其女婿游某在乐山租房继续生产药丸,并通过微信联络、快递发货继续向他人销售药丸。二人于2022年4月18日被眉山市公安局彭山区分局以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刑事拘留,经核查,二人生产、销售药丸达50万余元。
杨某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销售药丸达50万余元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按照法律规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案件办理过程:
律师介入以后,通过阅卷和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寻找案件突破口,从犯罪构成进行全面分析,认为本案不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审查起诉变更罪名为妨害药品管理罪。当事人可能获10年以上刑期,降为3年。
办案结果:
杨某犯妨害药品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
(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
(三)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
(四)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之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实施妨害药品管理的行为,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三)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涉案药品的适应症、功能主治或者成分不明的:
(四)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药品或者明知上述药品而销售,涉案药品没有国家药品标准,且无核准的药品质量标准,但检出化学药成分的;
第八条实施妨害药品管理的行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实施妨害药品管理的行为,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
(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生产、销售的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第十五条对于犯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妨害药品管理罪的,应当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数额、违法所得,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罚金一般应当在生产、销售、提供的药品金额二倍以上;共同犯罪的,对各共同犯罪人合计判处的罚金一般应当在生产、销售、提供的药品金额二倍以上。
第十六条对于犯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妨害药品管理罪的,应当依照刑法规定的条件,严格缓刑、免子刑事处罚的适用。对于被判处刑罚的,可以根据犯罪情节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告职业禁止或者禁止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