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案-罪轻辩护
案件基本情况:
张X为乐山市居民,是一名美团外卖小哥。2021年11月6日,张X驾驶电瓶车行驶至市中区法院外时与张X驾驶的电瓶车发生碰撞,后张X的丈夫蒋X到现场解决此事。张X和蒋X就该事件发生言语冲突,张X随即拿出放置于电瓶车后部美团外卖箱中的管制刀具,蒋X见状向一旁绿化带躲避时不慎摔倒,张X持刀将摔倒在地的蒋X左手、左脚等位置砍伤。造成张X轻伤一级的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
案件办理过程:
律师介入以后,首先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和实情,积极和侦查机关申请取保候审,提交律师意见,由于本案社会影响恶劣,造成后果比较严重。组织家属积极与被害人沟通,被害人不愿意谅解。案件陷入僵局。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多次向检察院提出罪轻的意见,不放弃与被害人协商达成赔偿。同时调取被害人存在过错的证据。审判阶段与被害人就刑事达成和解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
办案结果:
根据张X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最终决定对张X从轻、减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