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人民法*
民事判决书
原告:xx,女,汉族,住xxx。公*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XX,河南XX律师。
被告:xx,女,汉族,住xxx。公*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xx,男,汉族,住xxx。公*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原告xx与被告xx、xx不当得利*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普通**,公*开庭进行审理。
xxx辩称,原告诉请说的给xx的300000元*实,xxx通*两个银行卡转账的,xx答辩与事实不符。资金*源于*借用xx、xx的钱。xx向xxx要钱,还让xxx向**借钱,这些都**据证明。xx与xxx有*多共同的熟人,不存在不知道xxx已婚的情况。xx辩称提出分手报警给原告打电话摆脱纠缠与事实不符,事实是xx向xxx索*50000元*岁钱,xxx没有**xx,xx给原告和xxx家*打电话。在原告知道xxx和xx的事情后,为解*问题,xxx与xx沟通,xx要求xxx支*其200000元,xxx说没有**,xx报警。同时,xx和*朋友聊天期间提到和xxx在一起只是想要xxx多花*,还提到和*他人员产生的钱*物。xx在和xxx认识之前就和*他男性交往。xx说钱*违法*得不符*事实,xx应*退还300000元。
本院经*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xx与被告xxx系夫妻关*,二人于2007年4月9日登记结婚。被告xx与xxx2021年**后*始交往,并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直至2025年*案中,xxx将夫妻共有*钱*给予被告xx,既非因日常*活需要,又未取得作为财产共有*的原告同意,严*损害了原告的财产权*,且xxx的赠予行为是基于*在婚外与xx之间的不正当男女关*,有*社会公*,有*公*良俗,该赠与行为无效。xx从xxx处获得的钱*没有*法*据,而且造成*告财产损失,构成*当得利,应*返还。关**还的数额,通*庭审查*,xxx通*自己微信和*示第三方*户共计*xx转账281500元,扣除xx为xxx购买个人物品部分的花*22712元,xx应*返还258788元。综上,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xx258788元;
二、驳回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xx负担797元,xx负担5003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