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xx,女,汉族,住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XX,河南XX律师。
被告:xx,女,汉族,住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xx,男,汉族,住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原告xx与被告xx、x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通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xxx辩称,原告诉请说的给xx的300000元属实,xxx通过两个银行卡转账的,xx答辩与事实不符。资金来源于我借用xx、xx的钱。xx向xxx要钱,还让xxx向家人借钱,这些都有证据证明。xx与xxx有很多共同的熟人,不存在不知道xxx已婚的情况。xx辩称提出分手报警给原告打电话摆脱纠缠与事实不符,事实是xx向xxx索要50000元压岁钱,xxx没有钱给xx,xx给原告和xxx家人打电话。在原告知道xxx和xx的事情后,为解决问题,xxx与xx沟通,xx要求xxx支付其200000元,xxx说没有钱后,xx报警。同时,xx和她朋友聊天期间提到和xxx在一起只是想要xxx多花钱,还提到和其他人员产生的钱财物。xx在和xxx认识之前就和其他男性交往。xx说钱是违法所得不符合事实,xx应当退还300000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xx与被告xxx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7年4月9日登记结婚。被告xx与xxx2021年相识后开始交往,并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直至2025年本案中,xxx将夫妻共有的钱款给予被告xx,既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又未取得作为财产共有人的原告同意,严重损害了原告的财产权益,且xxx的赠予行为是基于其在婚外与xx之间的不正当男女关系,有违社会公德,有悖公序良俗,该赠与行为无效。xx从xxx处获得的钱款没有合法依据,而且造成原告财产损失,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关于返还的数额,通过庭审查明,xxx通过自己微信和指示第三方账户共计向xx转账281500元,扣除xx为xxx购买个人物品部分的花费22712元,xx应当返还258788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xx258788元;
二、驳回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xx负担797元,xx负担5003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