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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德斌律师 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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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辽宁*大连*中级人民法*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庄*市XXX镇XXX村卫*室,住 所地:庄*市XXXXX村XX屯。

法*代表人:黄XX,该卫*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XX,辽宁XX律师*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辽宁XX律师*务所实习*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XX,男,196X 年 6 月 16 日生, 汉族,住庄*市XXX镇XX村石*屯XXX 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徐XX,女,198X 年 6 月 1 日生, 汉族,住庄*市XXX镇XX村石*屯X 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XX,男,200X 年 8 月 23 日生, 汉族,住庄*市XXX镇XX村石*屯XXX 号。

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辽宁XX律师。

上诉人庄*市XXXXX村卫*室因与被上诉人徐XX、 徐XX、徐XX医疗损害责任*纷一案,不服辽宁*庄*市人民  法*( XXXX)辽 02XX 民初XXXX 号民事判决, 向*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 2024 年 9 月 18 日立案后,依法*成*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

庄*市XXXXX村卫*室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庄*  市人民法*(2023)辽 0283 民初 5903 号民事判决, 改判驳回被上  诉人对上诉人的全*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及理由:一、一审判决案件事实认定不清,未对重要证据认  定。( 一)上诉人的法*代表人黄XX两次均出庭参与案件审理  并陈*案件事实,一审判决认定黄XX未出庭有*。( 二)上诉  人未对刘X进行输液。庄*市公**仙人洞派出所出具的材料能  够证明,上诉人对刘X只是配药但未输液,而一审法*在判决和  笔录中均未载明*证据,系遗漏重要证据。( 三)一审判决未认  定上诉人的抢救行为。根据案件发生经*和*检可知上诉人实施  了心肺复苏、针剂等抢救行为。( 四)一审法*出庭时*法*上  诉人提出的全*问题作出合理解*,XX中衡***定所作出的  鉴定意见书不应*采纳。 一审法*在判决时*载明*认定。 1.法  医认为的合理医疗条件并未切实结合庄*市的村卫*室医疗水*。 2.上诉人未提供病情记录不存在过错, 即使后*补充*供,与刘XXbsp;霞突发死亡也不存在关*, 因此法*认定有*。 3.派出所和*宁  省临床病理中心法*司**定所出具的司**定意见书第五条分  析说明*可知上诉人未进行输液。法*主观认为上诉人进行输液  有*。XXX中衡***定所采用模糊的、量化极大的结论“...  有*果关*、属于*微至次要原因 ”,该结论不合法。鉴定所鉴  定时*能*定案件事实,鉴定意见书不应*采纳。 二、一审判决  适用法*错误。 (一)本案中,XX中衡***定所作出的司**

定意见书不具有*观性,结论模糊。 一审法*未综合案件证据材 料,而直接采纳司**定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有*。 (二) 假设鉴定意见书正确,结合法*询问笔录,上诉人也应*是承担 10%的损害赔偿责任。三、刘XX倒在上诉人处不能*定上诉人存 在侵权*为。依据《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上诉人 作为一个庄*市的农*卫*室本身医疗水**设施**,在对刘XX紧急救治时*尽到最大合理义务,不应*担赔偿责任。

徐XX、徐XX、徐XX辩称, 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1、 关**否存在输液问题。 一审庭审时,被上诉人提交的刘X左* 背和*手背输液彩色照片、尸检《司**定意见书》第 2-3 页、 第 5 页分析说明、上诉人书写的《处方*》均可证明*诉人存在 输液事实。上诉人个人单***无证据支*,其提交的仙人洞派 出所笔录无其他证据佐证,对此一审法*质证时*明*。 医方* 诊疗行为及经*负有*证责任,一般结合病历资料考察确认。本 案中上诉人未依法、规范*写病历,应*法*担举证不能*不利 后*。据此,一审认定存在输液问题无误。2、关**否存在抢救 问题。无任**据,包*依法*成*病历资料能*证明*否存在 抢救行为,可以完全*定其未履行救治义务。 而凭上诉人口述, 间断 3 次注射了肾上腺素,根据XXXX司**定机构意见可知 上诉人存在诊疗过错。对此,患者家*认为,上诉人不顾*疗常 识而大幅移动心脏病发病患者,系推卸责任*为,应*此推断上 诉人未积极履行抢救义务。从*检《司**定意见书》判断,患

者刘X身上一共有 6 处针痕( 1、左*背、2、右手背、3 左*峰、 4 右肩峰、5 左*臂外侧、6、右肘曲侧),其中,120 抢救注射位 置为:左*峰、右肩峰、左*臂外侧,右肘曲侧,上诉人自述为 建立通*的输液通*,另外 2 针分别*左*背和*手背,系上诉 人输液使用。与上诉人自称的间断 3 次注射了肾上腺素不符。 3、 关*《司**定意见》是否考虑了上诉人系农*卫*室医疗水* 受限问题。根据《司**定意见书》第 5 页和***定人员出庭 接受询问内容*知对上诉人的医疗水**题,司**定机构已经 考虑其中。4、关**案中XX中衡《司**定意见书》的法*效 力问题。本案中,对司**定机构的选择,程*、资质均合法, 司**定意见系在听取双**见后*出。经**通*,司**定 人出庭接受质证并全*回答了上诉人的问题。上诉人无任**据 能*否定该司**定意见,故该司**定意见应*法*为本案裁 判的合法*据。5、关**偿责任*例问题。根据规定,次要责任 的理论系数是 16%--44%(建议 30%)。结合本案中上诉人诊疗行 为的过错表现和*液事实,一审酌定按 30%的责任*例符*规定。 上诉人诊疗行为业经XX中衡***定机构考察确定存在过错, 其诊疗行为不符*《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免责情 形。

徐XX、徐XX、徐XX向*审法*起诉请求:1、依法*令 被告支*三原告人身损害赔偿 371 470.2 元;2、诉讼费**** 定费*被告承担。

一审法*认定事实:2023 年 8 月 30 日 7 时*,患者刘X因咳 嗽、气短等原因去被告处治疗,被告的法*代表人黄XX对患者 刘X做出了呼吸道感染的诊断,并开具处方、配药、稀释药品进 行治疗;处方*载:刘X,女,60 岁,住址冰峪村石*屯,临床 诊断:呼吸道感染 1.5%糖、阿奇霉素、地塞米**用药, 医师* XX,处方*未见其他抢救措施。在诊治过程*刘X摔倒在地出 现呼吸急促、面色苍*、胸闷、恶心、意识丧失、颈动脉搏动消 失等症状,黄XX拨打 120 急救中心电话,在 120 急救中心救护 车*达前,将刘X抬至室外等待,120 急救中心救护车*达后,医 生将刘X抬上车*往庄*市中医医院抢救,庄*市中医医院院前 出诊病志记载:出诊时*,2023 年 8 月 30 日 7 时 8 分,到达时* 为 7 时 40 分,查*:神志不清、意识丧失、呼之不应、问话不答、 颈动脉搏动消失;诊断心源猝死,用药处置:立即给予患者抢救, 氧气吸入,急送医院治疗,心肺复苏*, 肾上腺素 1 支、尼可刹 米 1 支、洛贝* 1 支,用法*注;患者送至庄*市中医医院后: 生命体征全*,心电图显示直线状态,诊断为院外死亡,原因不 详。处理意见予以心电监护,心脏按压抢救,似无明*生命体征, 考虑患者死亡时*偏长,经**同意放弃抢救。 2023 年 8 月 31 日,辽宁*临床病理中心法*司**定所受理尸检申*,对刘X 进行尸检,结论为:根据尸检所见及相**定材料,刘X,符* 因患慢性支*管*、肺气肿、肺源性心脏病,合并冠心病,致肺、 心功能*碍,加之短时*内心、肺负荷明*增加(如骑车*),

致心脏急性严*缺氧,发生急性心肌梗死、心源性猝死。本案在 诉讼过程*,原告向*审法*申*鉴定,其申*内容*庄*市XXXXX村卫*室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该过错行为与 患者的损害后*(刘X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及参与度(原 因力大小)。XX中衡***定所于 2024 年 4 月 22 日作出了中 衡***定所[ 2024 ]医鉴字第 057 号司**定意见书,鉴定意 见为:庄*市XXXXX村卫*室在对被鉴定人的诊疗过程 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被鉴定人的损害后*有*果关*,属轻微 至次要原因。另查,2023 年*连*城镇居*人均可支*收入为 53 689 元。

一审法*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成*害的, 应*担侵权*任,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 医疗机构或其医 务人员有*错的, 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被告庄*市XXXXX村卫*室对刘X的诊疗过程*存在过错,该医疗过 错行为与刘X损害后*(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参与度为轻 微至次要责任,原告的合理经*损失,被告应*担 30%。根据原告 诉请,结合司**定意见书,参照国**计*大连*查*公*的 2023 年*连*城镇居*人均可支*收入标准,一审法*对原告各 项**损失确定如下:1、医疗费。原告提供医疗费*据,医疗费 合计 1784.01 元。2、尸检费。为查**X死亡原因尸检费 15 000 元(原、被告各垫付 7500 元),原、被告应*责任*例承担,原 告承担 70%,即 10 500 元;被告承担 30%,即 4500 元,被告多垫

付 3000 元***偿金*中予以扣除。 3、精神损害赔偿金。原告 因本次事故亲人死亡,精神上遭受一定程*的损害,根据当事人 的过错程*、承担责任*经*能*以及当地居*平*生活水** 因素考虑,一审法*酌定为 24 000 元。4、死亡赔偿金。死亡赔 偿金**据受诉法*所在地上一年*城镇居*人均可支*收入标 准,按二十年**。但六十周*以上的,年*每增加一岁减少一 年;七十五周*以上的,按五年**。死者刘XX出生,死亡时 57 周*,赔偿年*为 20 年。参照 2023 年*连* 城镇居*人均可支*收入标准为 53 689 元/年, 即 1 073 780 元 ( 53 689 元/年×20 年)。5、丧葬费。丧葬费**据受诉法*所 在地上一年*职工月平*工资标准,按六个月总额计*。2023 年 我市职工月平*工资为 9495.41 元, 六个月总额即为 56 972.46 元( 9495.41 元/月×6 个月)。6、鉴定费。原告提供司**定 费*据 18 000 元。 7、交通*。原告因本次事故发生交通* 200 元,应*合理。8、住宿*。原告未提供相**据予以证明,一审 法*不予支*。 以上损失合计 1 174 736.47 元。被告承担 30%的 赔偿责任* 352 420.95 元( 1 174 736.47× 30%),扣除被告已 垫付尸检费 3000 元, 即 349 420.95 元。被告在诉讼过程*,要 求鉴定人员出庭解*说明,缴纳 2000 元*庭费,应*被告自行承 担。综上,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依照《中华*民共和** 法*》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第一千一百 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最高*

民法*关**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解*》第 六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最高*民法*关**定民事侵权*神损害赔偿责任*干*题的 解*》第一条、第五条之规定,一审法*判决:被告庄*市仙人 洞镇XXX村卫*室于*决发生法*效力后*日 内赔偿原告徐XX、徐XX、徐XX经*损失、精神损害赔偿金*计 349 420.95 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依照《中 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迟延履 行期间的债务利*。案件受理费 1179 元,三原告已预交,由被告 负担。被告于*决生效之日起七日 内向**市人民法*缴纳诉讼 费 1179 元,逾期未缴纳依法**执行。 三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 1179 元**退还。

本院二审期间, 当事人均未向*院提交对认定案件事实产生 影响的新证据,一审法*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医疗损害责任*纷,根据双**诉辩主张, 本案的争议焦*是上诉人庄*市XXXXX村卫*室是否应 对患者死亡承担过错责任;上诉人是否对患者进行了输液治疗。 经*,本案诉讼期间,一审法*依法*托XX中衡***定所对 上诉人的过错与被鉴定人损害后*的因果关*及原因力大小进行 了司**定。该鉴定机构系双**法*主持下通*摇号方*选定, 具有***定资质,鉴定程*正当、合法,鉴定机构亦是在综合 考虑了上诉人为基层医疗机构,诊疗水***,被鉴定人突发心

源性猝死,病情发展迅速,救治机会有*及被鉴定人自身疾病的 严*程*后,做出司**定结论为:庄*市XXXXX村卫 生室在对被鉴定人的诊疗过程*存在过错,该过错与被鉴定人的 损害后*有*果关*,属轻微至次要原因。 此后,又经*诉人申 请,鉴定人员出庭对上诉人提出质询的相**题进行了解*。 因 此,案涉司**定意见书可以作为法*裁判的依据。 一审法*根 据被上诉人主张*合理经*损失,结合相****定的分析及结 论确定上诉人按 30%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法*据,并无不当。关 于*诉人主张*有*患者输液的问题。辽宁*临床病理中心法* 司**定所的鉴定意见书第五条分析说明*写明 “双*背等部位 取材可见有**出血,提示存在注射针剂行为”,上诉人提供的 《处方*》 中有*者输液所用药物的种类和*量,有*师*XX的签字,此处方*患者针痕能*相*印*。上诉人虽辩称患者手 背的三处针痕系抢救时*留,但并无充*证据支*。公**关* 调取上诉人诊所内相**控以便调查*解*者整个救治过程** 现,上诉人诊所内的所有*像头均已损坏。所做的讯问笔录也只 是医师*XX的个人陈*,并不足以证明*诉人未给患者输液的 事实。 因患者已死亡,上诉人应*其主张*对患者输液的事实承 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担不利**。

综上所述,庄*市XXXXX村卫*室的上诉请求不能 成*,应*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正确,应* 维持。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

款第一项*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2358 元(上诉人庄*市XXXXX村卫 生室已预交), 由庄*市XXXXX村卫*室负担。



  • 2024-10-21
  •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被上诉人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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