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简介
委托人(原告诉讼主体)与被告一、被告二(夫妻关系)、被告三存在民间借贷纠纷。被告一、被告二因经营报废二手车回收生意需资金周转,通过被告三(委托人妹夫)向委托人借款 13 万元。2017 年 11 月,被告三以被告一、被告二名义向委托人出具借条,约定月利率 1%,一年一付息,借期一年。借款到期后,三被告未按约定归还本金及剩余利息,委托人多次催要无果,遂委托云南XX律师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共同归还借款本金 13 万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二、办案经过
1、接受委托后,李俊律师第一时间梳理案件材料,核实借条、视频资料等关键证据,明确案件核心争议点:被告一、被告二否认与委托人存在借贷关系,主张未出具借条、未收到借款,且案件已过诉讼时效;被告三辩称款项已交付被告一、被告二,应由该二人还款,自身不应承担责任。
2、针对被告抗辩,律师团队补充收集证据,包括被告一、被告二向被告三出具的原始借条、还款收条,以及 2021 年 8 月各方协商还款的视频资料(附书面文字),证实借款交付事实及诉讼时效中断情形。
3、庭审中,李俊律师围绕委托代理关系展开辩论:委托人将款项交付被告三委托出借,被告三以自己名义与被告一、被告二建立借贷关系,后已完成双方信息披露,被告一、被告二在协商中亦作出还款承诺,符合《民法典》关于委托合同的相关规定,委托人有权直接向被告一、被告二主张权利。
4、针对诉讼时效争议,律师提交视频证据,证明被告一、被告二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同意履行还款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其无权再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抗辩。 三、案件结果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李俊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委托人与被告一、被告二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判决被告一、被告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委托人偿还借款本金 129000 元及截至 2025 年 4 月 9 日的欠付利息 47462 元(合计 176462 元),并支付以 129000 元为基数,自 2025 年 4 月 10 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 12% 计算的利息(利随本清);案件受理费 2445 元,由被告一、被告二承担 1803 元。被告三无需承担还款责任,委托人的核心诉讼请求得到充分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