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简介
原告XX公司与被告一、被告二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诉至法院。原告主张,其从未与被告一在 2021 年 9 月 1 日签订过《生物质燃料购销合同》,也未办理过相关燃料结算手续。案涉合同及结算单上的公司印章,要么是伪造,要么是被告二未经原告同意擅自使用保管的公司印鉴加盖,并非原告真实意思表示,故请求法院确认案涉合同及结算单无效,并由两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被告一则辩称,案涉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合法合规,其有理由相信签订合同的行为人具有代理权,合同及结算单应属有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被告二经法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二、办案经过
1、接受委托后,我们第一时间梳理原告核心诉求与案件事实,明确原告主张合同无效的关键依据在于印章使用未经授权及非真实意思表示。 2、协助原告收集并提交相关证据,包括案涉合同复印件、起诉状复印件、资产委托生产经营管理协议、公司印章交接表、第三方公司人事聘任书、公章挂失申明及印鉴样本等,拟证明原告未签订案涉合同、签订合同的行为人非原告员工、案涉印章非原告合法有效印章等事实。3、庭审中,针对被告一提交的合同、支付截图、称重计量单、结算单等证据进行质证,指出签订合同的行为人系第三方公司员工,称重计量单及结算单上的印章非原告公司印章,付款主体亦非原告,试图推翻被告一关于合同合法有效及已实际履行的主张。
围绕《民法典》中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重点阐述案涉合同并非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不符合合同生效的核心要件,且被告二擅自使用印章的行为构成侵权,案涉合同应属无效,充分发表代理意见。 三、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主张案涉合同及结算单无效,但未提交充分证据证实印章系伪造的主张。签订合同的行为人构成表见代理,且原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加盖相关印章、出具结算单等追认行为,案涉合同不存在法定无效情形,故判决驳回原告XX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