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被驳回诉讼请求,一年后提起第二次离婚诉讼,要求婚生子由其直接抚养。被告收到开庭传票后,联系本律师,要求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该案中的夫妻共同财产为一套原告婚前付首付,婚后原、被告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原告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将该房产出售后,自认为该房产是其婚前个人财产,将所有出售款据为己有,没有向被告支付夫妻共同还贷款项及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
本律师代理后,调取案涉房产的买卖合同、被告对该房产的装修支出证据等,并要求法院调查收集案涉房产的贷款情况,从而明确共同还贷部分数额,进一步计算出被告应分得的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子女抚养部分,本律师则是从生活环境、工作情况、看病情况、家庭条件、公序良俗和性别等方面提出应由被告直接抚养婚生子的理由。
最终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双方离婚;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直至婚生子年满十八周岁止;原告向被告支付房屋补偿款。被告的要求均得以实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