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村改造,本是提高居XX生活品质,改善居XX生活环境的一项举措。像这样的惠及XX生的工程,更应该依法依规推进。但在赵XX的这个案件中,行政执法不规范导致赵XX举证困难,但复议机关却简单以赵XX举证不力为由驳回了赵XX的复议申请。好在盛廷律师介入,通过行政诉讼确认了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为违法。
案情简介
赵XX是河北省石家庄市某村村XX,在该村拥有合法房屋。因当地城中村改造,其房屋被纳入改造范围内。
2023年9月,在未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赵XX的房屋被强拆。在赵XX的房屋被强拆时,街道办的工作人员在场,但事后街道办却辩称自己不是城中村改造的拆迁人,也没有房屋拆除的义务,更没有组织实施拆除行为。
在拆迁律师帮助下,赵XX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街道办的拆除行为违法。区政府却驳回了他的行政复议申请,认为其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律师认为,街道办事处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应负法律责任。城中村改造应召开居XX大会而非居XX代表大会,而被告区政府在行政复议中采信的证据有失公允,缺乏法律依据。
赵XX不服驳回决定,拆迁律师遂向石家庄市中级人XX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庭审信息
案由:不服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XX法院
原告:赵X
被告:石家庄市某区人XX政府
诉求:撤销被告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
1. 行政复议范围:根据《中华人XX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因此,赵XX的房屋被强制拆除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属于行政复议范围。2. 事实认定错误:区政府在行政复议决定中认定赵XX的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是错误的,因为房屋强制拆除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受理。
胜诉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XX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石家庄市某区人XX政府2023年11月对赵X作出的某号行政复议决定的行为违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