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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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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基础刑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辩护人依托被告如实供述(《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亲属赔偿获谅解的情节,提出罪轻辩护,争取法定从轻处罚;同时激活《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从宽处罚机制,促成程序简化,虽未实现缓刑,但通过多种减轻刑法的情节,最终将刑期压至接近抢劫罪起点刑(3年),显著降低量刑风险。

案件详情

案例标题名抢劫案

案号(2024)0110刑初XX

审理法院信息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公诉机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陆名,男,199483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 无业,户籍地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XXXX

代理人/辩护人:宋XX、韩XX,浙江XX律师

案情内容:20248292时许,被告人陆名在杭州市余杭区中泰街道南湖XX附近以防狼喷雾剂喷射被害人张勤(女,33岁)等人头面部的方式,劫得被害人张勤的1个黑色女包后逃离现场,包内有现金人民币3万余元、口红、驱蚊液等财物。期间,造成被害人张勤摔倒后受伤。被告人陆名在逃跑过程中将3万元现金人民币取出 ,将黑色女包丢弃,后被害人张勤一方人员找到并将3万元现金人民币追回。经鉴定,被害人张勤颈部皮肤软组织擦挫伤,面积达 250px²,其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办案经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余检刑诉[2024]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名犯抢劫罪,于202412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于同年1216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名及其辩护人宋XX、韩XX到庭参加诉讼。

案件结果

判决结果:被告人陆名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判决理由:被告人陆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陆名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由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自侦查阶段起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和从宽处罚。但综合全案案情,不宜对被告人陆名适用缓刑。

应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如实供述的处罚情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裁判日期2025117


  • 2025-01-17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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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卓彬律师,现任浙江易盛扬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纪检部书记、终身荣誉主任,民革党员,曾在国家法官学院深造,具有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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