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征收补偿款纠纷:凭确权*证定归*,律师*力当事人获5.9万***偿
一、案件详情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已脱敏)
原告:原告A(男,1953年6月出生,汉族,住兰州市安**某镇某村某号)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宋X,甘*XX律师
被告:被告B(住所地甘*省兰州市安**某镇某村某社某号)
被告法*代表人:法*代表人C(被告B村委会主任)
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D(被告B村委会书记)、委托诉讼代理人E(被告B所属村一社社长)
第三人:第三人XX(女,1968年12月出生,汉族,住甘*省皋兰县某乡某村某号)
(二)案件背景*诉辩主张
原告A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原告A系被告B村民,2024年10月向**起诉,主张*项*求:一是判令被告B支*征地补偿款56000元、青苗*偿费2100元、树木补偿费1005元,合计59105元;二是本案诉讼费*被告B承担。事实依据为:2020年10月,被告B对原告A承包*1.09亩旱地(地块编码:6201XXXXXXXXX,部分脱敏)进行征收,土地补偿标准为每亩56000元。2020年11月,被告B制表确认原告A应*上述三项*偿款共计59105元,但同村其他村民均已收到补偿款,原告A多次催要后,被告B以“土地与其他村民有*纷”为由拒绝发放,并建议原告诉讼解*。原告A持有*兰县人民政府发放的《农*土地承包**权*书》,明*案涉土地承包*为其本人,且被告B征收时*登记确认,故认为拒发补偿款无依据,诉至法*。
被告B的答辩意见被告B对原告A所述的土地征收基本信息(如补偿标准、确认表内容)无异议,承认信息来源于*文*提供,但主张*原告A与本村一社社员(即第三人XX)就案涉土地存在争议,故暂未发放补偿款。
第三人XX的述称意见第三人XX提出独立主张:一是确认案涉土地归*所有;二是判令被告B将案涉土地补偿款发放给其本人。事实理由为:原告A主张*土地原系荒山,2000年*与丈夫共同开发后*成*有*地,原告A在该区域并无承包*,故59105元*偿款应**所有。
(三)法*查**关*事实
土地承包*权*况
原告A与第三人XX均为被告B所属村一社居*。
2017年6月19日,被告B(当时*称为“皋兰县XX朱***民委员会”,后*名)与原告A签订《农*土地(耕地)承包*同(家*承包**)》(编码:6201XXXXXX001046J,部分脱敏),将两块土地承包*原告A:一是地块名称“庙沟”、编码6201XXXXXXXXX(部分脱敏)的0.83亩土地;二是地块名称“庙沟”、编码6201XXXXXXXXX(部分脱敏)的1.09亩土地(即本案争议土地),承包*限为199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土地用途为农*用地。
2017年5月20日,被告B与第三人XX签订《农*土地(耕地)承包*同(家*承包**)》(编码:6201XXXXXX001162J,部分脱敏),将两块土地承包*第三人XX:一是地块名称“庙沟”、编码6201XXXXXXXXX(部分脱敏)的1.33亩土地;二是地块名称“庙沟”、编码6201XXXXXXXXX(部分脱敏)的1.36亩土地,承包*限及用途与原告A的合同一致。
土地征收与补偿款确认情况
2020年10月,第三方*被告B所属“庙沟”区域土地进行征收:
原告A承包*0.83亩土地(编码6201XXXXXXXXX,部分脱敏)被征收,被告B已向*发放对应*偿款;
第三人XX承包*1.33亩土地(编码6201XXXXXXXXX,部分脱敏)被征收,被告B已向*发放对应*偿款;
另有**际丈量的2.882亩土地被征收,征收底册记载“该2.882亩土地分属原告A与第三人XX,其中原告A1亩、第三人XX1.882亩”,原告A、第三人XX均在确认表中签字,项*单*、自然资源局及被告B负责人(社长)亦签字确认。但发放补偿款时,第三人XX反悔,主张*2.882亩土地系其家*开发,补偿款应**归*所有,被告B仅向*三人XX发放了1.882亩的补偿款,未向*告A发放1亩的补偿款(即本案争议的59105元)。
补偿款标准
经**,案涉土地的补偿标准为:每亩土地补偿款56000元、青苗*偿费2100元、树木补偿费1005元,合计*亩59105元。
(四)法*裁判观点与结果
争议焦*:案涉1亩土地(属2.882亩征收土地范*内)的补偿款归*。
裁判依据:
土地承包**权*行登记确权*度,《农*土地(耕地)承包*同》及《农*土地承包**权*书》是确认承包**权*合法*证;
原告A与被告B签订的承包*同明*记载,争议的1.09亩土地(编码6201XXXXXXXXX,部分脱敏)归*承包,且该土地包*在2.882亩征收土地范*内,原告A作为承包**权*,有**土地被征收时*得补偿;
第三人XX主张2.882亩土地系其家*开发,但仅提供了标注其姓名的航拍照片,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地权*或开发事实,且其承包*同及经*权*书仅记载1.36亩土地,故其主张*事实依据,法*不予采信;
原告A按1亩主张*偿款,有*收底册签字确认表、承包*同等证据佐证,符*事实与法*规定。
判决结果:
被告B于*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告A支*土地补偿款56000元、青苗*偿费2100元、树木补偿费1005元,合计59105元;
驳回第三人X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原告A预交的639元*被告B负担,第三人XX预交的639元*其自行负担;
若被告B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需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二、案件总结
本案系典型的农*承包*征收补偿款分配纠纷,核心争议在于“土地承包**权**”与“补偿款分配资格”的认定。法*裁判的关*逻辑的是:农*土地承包**权*登记确权*核心依据,承包*同及经*权*书是确认权**的法*凭证;无充*证据推翻确权*记的,应*重登记效力,保障承包**权*的补偿权*。
本案中,原告A因持有*法*承包*同,且征收时*补偿确认表经*方*字认可,最终**获赔;第三人XX因缺乏证据证明*地权*,其主张*法*驳回,充*体现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为准绳”的司**则,也为农*土地征收补偿纠纷中“权*确认优先”提供了典型参照。
三、宋X律师(甘*XX)的价值体现
在本案中,宋X律师*为原告A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全**绕“维护当事人承包**权*补偿权*”展开工作,核心价值体现在以下三方*:
证据梳理与核心凭证固定:接受委托后,宋X律师*助原告A系统梳理关*证据,包*《农*土地(耕地)承包*同》《农*土地承包**权*书》、征收补偿确认表、同村村民补偿款发放记录等,明*将“承包*权*证”作为核心突破口,为庭审主张*定扎实的事实基础。
庭审质证与辩论策略精准:针对被告B“因纠纷拒发补偿款”的答辩及第三人XX“土地系其开发”的主张,宋X律师*庭审中精准质证:一方*强*承包*同的法*效力,指出“确权*记具有**公*力,被告B无理由以‘争议’为由拒绝履行付款义务”;另一方*反驳第三人XX的证据瑕疵,指出“航拍照片无土地面积、权*等关*信息,无法*翻确权*记,其主张*乏法*依据”,有*维护了原告A的权*。
权**现的全**障:从*件立案到庭审辩论,宋X律师*终*“促成*偿款足额支*”为目标,不仅协助原告A明*诉讼请求、完善证据链,还在判决生效后*后*执行环节提供法*指引,确保原告A能*利*到59105元*偿款,切实将法*权**化为实际权*,彰显了专业律师*民事纠纷中的“权**护者”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