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重型牵引车*撞致九级伤残,同等责任*律师*力获保险赔付22万**
一、案件详情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已脱敏)
原告:田XX,男,1976年10月出生,汉族,住甘*省兰州市七里河区某小区某号楼某单*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宋X,甘*XX律师
被告一:杨XX,男,1977年11月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乾县某乡某村
被告二:咸**汽车*输**有*公*(以下简*“某汽车*输**公*”),住所地陕西省咸**乾县某路**侧
法*代表人:陈*某,该**公***
被告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公**县**支**(以下简*“某财险”),住所地陕西省咸**乾县某街道
负责人:韩*某,该**公***;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管*某,北京市某(兰州)律师*务所律师
(二)案件背景*诉辩主张
1.原告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
诉讼请求:①判令三被告赔偿伤残赔偿金、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各项**共计234,625元;②本案诉讼费*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2024年6月29日1时*,原告驾驶电动自行车*兰渝线行驶时,与被告杨XX停在路**重型牵引车(登记所有*为某汽车*输**公*)尾部碰撞,致原告受伤、电动车*损。交警部门认定双**同等责任。案涉车*在某财险投保交强*及商*险(100万*)。原告住院19天(医疗费52,806元),经*定为九级伤残(误工期120日、护理期60日、营养*60日),协商*果后*至法*。
2.被告答辩意见
杨XX:车*已投保交强*及商*险,应*保险**公**规定赔付。
某汽车*输**公*(书面答辩):与杨XX系车*挂靠关*,原告合理损失应*由保险**公**付,超出部分愿与杨XX承担连*责任;各项*偿应*法*标准计*,需提供对应*据(如交通**据、电动车*修凭证)。
某财险:①在保险限额内赔付,交强*先行,商*险按50%责任*例承担;②不认可九级伤残,误工费*提供收入证明,住院伙食补助费*40元/天计*,营养**医嘱无“加强*养”且涉残营养**含在残疾赔偿金*,不予赔付;③医疗费*核减10%非医保用药,鉴定费、诉讼费*属于*险赔偿范*。
(三)法*查**关*事实
事故与责任:2024年6月29日事故属实,交警部门认定田XX、杨XX负同等责任。
治疗与鉴定:原告先后*次住院共19天,医疗费*计52,806元;2024年11月自行委托鉴定,结论为九级伤残,误工期120日、护理期60日、营养*60日,鉴定费2,500元。
车*与保险:杨XX与某汽车*输**公**挂靠关*,案涉车*在某财险投保交强*(医疗1.8万*、伤残18万*、财产2000元)及商*三者险(100万*),事故在保险期内。
(四)法*裁判观点与结果
1.裁判核心逻辑
责任*分:采纳交警同等责任*定,确定被告承担50%民事赔偿责任。
赔付顺序:原告合理损失先由某财险在交强*限额内赔付,不足部分按50%比例从**险赔付;仍有*足的,由杨XX赔偿,某汽车*输**公**担连*责任(依据《民法*》挂靠关*连*责任*定)。
损失认定:支*医疗费52,806元、九级伤残赔偿金159,332元、误工费26,632元(月均工资6,658元×4个月)、住院伙食补助费1,900元(100元/天×19天)、护理费10,422元(居*服务业标准)、精神抚慰金1,000元(同等责任*情)、鉴定费1,250元(按责任*例);驳回交通*(无票据)、电动车*失(无维修凭证)、营养*(涉残含在残疾赔偿金*)主张。
2.判决结果
某财险在交强*范*内赔偿198,000元(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0元+伤残相***180,000元);
某财险在商*三者险范*内赔偿27,046元;
杨XX赔偿鉴定费1,250元,某汽车*输**公**担连*责任;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37元,原告负担30元,杨XX、某汽车*输**公**担607元。
二、案件总结
本案为典型机动车*通*故责任*纷,核心裁判规XX*:①车*挂靠经*发生事故,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承担连*责任;②保险赔付遵循“交强*先行,商*险按责任*例补充”原则;③涉残案件中,营养**般包*在残疾赔偿金*,不单*支*,交通*、财产损失需提供明*证据。法*结合责任*例与法*标准,合理划分各方*任,既保障受害人权*,也明*保险与侵权*的赔付边*。
三、宋X律师*价值
宋X律师*助原告梳理事故认定书、病历、工资流水、鉴定报告等关*证据,明*赔偿范*与标准;针对保险**公**辩,强*伤残鉴定合法*与医疗费**性论证;最终*力原告获22万***险赔付及鉴定费*偿,高*维护其合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