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对强制房屋拆迁有严格的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拆除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限期拆除决定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又不拆除的,方可依法强制拆除。
实践中,常有行政机关下发决定后就急于强拆房屋,更有甚者,在限期拆除决定已经在诉讼过程中,仍坚持强拆当事人的房屋。这种视法律不顾,严重侵害当事人权利的行为,在傅XX的案件中,再次被判决违法,为傅XX之后的维权提供了法律支撑。
案情简介
傅XX的养殖场是在2005年响应当地政府号召投资建设的,并与北京市房山区某镇工商经济联合社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书。合同约定傅XX承包该村6.6亩经济林地,承包期限为30年。该承包协议已通过村民代表打通决议。
之后傅XX配合招商引资的要求在承包地内建设了养殖、仓储等设施,在此经营十多年。2023年9月15日,傅XX收到镇人民政府下发的限期拆除决定书。七天后,傅XX的养殖场被大量不明人员强行闯入并强拆了他的养殖场,由于强拆发生的突然,屋内大量的物品来不及搬迁就被掩埋、损坏。为此,傅XX在拆迁律师的协助下,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信息
案由:强制拆除房屋案
法院: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傅X
被告:房山区某镇人民政府
诉求: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养殖场行为违法
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同时参照《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被告对其行政区域内的违法建设具有查处的法定职责。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及《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限期拆除决定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方可依法强制拆除违法建设,且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拆除应当履行提前5日现场公告强制拆除决定,拆除时应履行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财物清单、制作笔录等行政程序。
本案中,被告实施强制拆除行为未履行上述法定行政程序,构成程序违法,应予确认违法。且涉案限拆决定已被撤销,被告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缺乏相应的执行依据,应予确认违法。
胜诉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北京市房山区XX于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一日强制拆除原告傅X位于北京市房山区某镇某村村南房屋的行为违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