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江苏省沐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XX,男,1986年出生,因涉嫌猥亵儿童罪,于2025年2月11日被刑事拘留。
被害人:陈XX,女,案发时13周岁。
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徐X,江苏XX律师。
被告人辩护人:沈XX,北京XX律师。
公诉机关指控,2025年春节期间,被害人陈XX在被告人胡XX家中留宿期间,被告人胡XX利用多次独处机会,对被害人实施了摸胸、摸阴部、亲吻等猥亵行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应以猥亵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沈XX律师通过仔细查阅全部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胡XX,并出席了法庭审理。沈律师在庭审中发表了专业的无罪辩护意见,其核心观点在于:
证据不足:沈律师指出,指控被告人构成犯罪的直接证据仅有被害人陈述,缺乏客观证据予以印证。
证言存在矛盾:沈律师分析了被害人陈述与关键证人(胡XX之女)证言之间存在不一致之处,认为证据无法形成完整、排他的证据链。
排除合理怀疑:沈律师强调,刑事案件定罪需要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并排除一切合理怀疑。本案现有证据状况远未达到此法定标准,依法应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案件结果:
江苏省沐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未采纳辩护人沈XX律师的无罪辩护意见。法院认为,被害人陈XX的陈述稳定、自然,且其事后与母亲等人的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能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胡XX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本案适用的法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