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XX危*驾驶案
案号:(2024)京0114刑初***号
审理法*信息:北京市昌**XX
案情简*
2024年4月25日23时*,被告人纪XX饮酒后*驶机动车*至北京市昌**某路**,与郭XX停放在路**电动自行车*生碰撞。事故发生后,民警现场查*纪XX。经*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高*240mg/100ml。经*通**部门认定,纪XX承担事故全*责任,郭XX无责任。北京市昌**人民检察院以危*驾驶罪对纪XX提起公*。
公*机关: 北京市昌**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纪XX
辩护人: 许XX、瑞X(北京市XX律师)
出庭检察员: 王*某
办案经*
本案适用简***,由法*独任*判公*审理。被告人纪XX对公*机关*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辩护人当庭提出对纪XX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庭审过程*,公*机关*示了证人证言、事故认定书、司**定意见书、被告人供述等证据,经*庭质证,被告人及辩护人均无异议。
案件结果
法*认为,被告人纪XX在道路*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驾驶罪。虽然纪XX具有*首、认罪认罚等从*情节,但其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mg/100ml(达到240mg/100ml),且造成*通*故并负全*责任,均属从*处罚情节。综合考量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性,法*对辩护人建议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
判决结果:
被告人纪XX犯危*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民币五千元。
主要法*依据:
《中华*民共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危*驾驶罪)、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自首)、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罚金*)、第六十一条(量刑原则)。
判决要旨:
在危*驾驶罪中,即使被告人具有*罪认罚、自首等从*情节,若同时*在血液酒精含量显著超标(≥180mg/100ml)并发生交通*故且负全*等从*情节,法*仍可能*于*为的社会危*性判处实刑,缓刑适用空*受到严*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