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某县某五金机电商场,住所地某县某镇。
代表人:崔某某,男,汉族,生于1987年1月7日,该商场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甘肃XX律师。
被告:XX公司,住所地某省某市某区。
法定代表人:李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某,男,汉族,生于1995年5月5日,该公司员工。
被告:刘XX,男,汉族,生于1979年12月16日,XX公司在某工程项目经理。
原告某五金机电商场与被告XX公司、刘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XX公司辩称:部分货物系其劳务分包方人员提取,应由原告向该人员追索;其余货物因双方未签订合同,故不同意支付。
被告刘XX辩称:其系职务行为,不应承担个人付款责任。
本院经审理判决如下:
一、被告XX公司支付原告货款320400元;
二、被告XX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025年1月16日至2025年8月5日期间利息8122.80元,2025年8月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4.65%计息);
三、被告XX公司支付原告保全费2132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6737元,由原告负担606元,被告XX公司负担613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