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原告: 倪X,女,汉族,住甘肃省某市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孟XX,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乔X,男,汉族,住甘肃省某市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 乔X,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孙X,男,汉族,住甘肃省某市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XX,甘肃XX律师。
原告倪X与被告乔X、孙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2019年4月28日,被告乔X向原告借款500000元,约定年利率15%,被告孙X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乔X继续使用款项但未再支付足额利息。故诉请:1.被告乔X偿还本金500000元及利息245000元;2.被告乔X按年利率12.4%支付后续利息;3.被告孙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乔X辩称: 认可借款事实,但认为借款到期后继续使用应视为成立新的无息借款合同,后续不应支付高额利息。
被告孙X辩称(由代理律师王某某主张): 原告在法定的保证期间内未向保证人孙X主张权利,孙X的保证责任已依法免除,不应承担担保责任。
经审理查明: 2019年4月28日,原告与被告乔X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借款500000元,年利率15%,借期一年,被告孙X作为保证人签字。原告依约出借款项。借款到期后,被告乔X于2020年至2022年间共计支付利息180000元,并于2022年9月出具还款计划。此后未再还款。诉讼中,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在法定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孙X主张过权利。
本院认为: 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借款人乔XX依约偿还本息。关于保证责任,根据法律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本案中,借款于2020年4月28日到期,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之后六个月内向保证人孙X主张过权利,故被告孙X的保证责任已免除。被告孙X代理律师的抗辩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判决结果:
一、被告乔X偿还原告倪X借款本金500000元及截至2024年12月28日的利息245000元,合计745000元;
二、被告乔X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2.4%支付自2024年12月29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孙X的诉讼请求(即孙X不承担保证责任)。
案件受理费5625元,由被告乔X负担。
(本判决书已作脱敏处理,隐去当事人及代理人姓名、身份证号、详细地址等个人信息及敏感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