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XX民事判决书
(2024)苏XXX民初XXX号
原告:甲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江苏XX律师。
被告:乙
原告甲与被告乙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XX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XX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甲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返还原告XXX元;二、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事实与理由:原告和丙是夫妻关系。2019年至2023年期间,被告和丙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在此期间丙通过微信向被告转账XXX元、发红包XXX元,并为被告购物花费XXX元。丙在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被告,该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被告应予返还。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的返还金额为XXXX元,不再主张购物花费的XXX元,被告转账给丙的款项,除了2020年9月9日、9月10日转账的两笔XXX元、XXX元共计XXX元不同意冲除外,其他笔转账均同意予以冲除。
被告乙XX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原告甲与丙是夫妻关系,双方于1999年登记结婚。2019年秋天至2023年9月,被告与丙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
在被告与丙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期间,丙通过微信转账和红包向被告多次转款共计XXX元。被告通过微信转账和红包向丙多次转款共计XXX元,其中被告分别于2020年9月9日、9月10日向丙转账XXX元、XXX元,共计XXX元,该XXX元系案外人欠丙钱款中的部分款项,该款项系按丙指示由案外人转账给被告,再由被告转账给丙。
以上事实,由当事人陈述、微信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公安机关询问笔录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此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本案中,丙通过微信向被告转账和发红包的钱款共计XXX元,被告回转给丙的钱款共计XXX元,该回转钱款中的2020年9月9日、9月10日转账的XXX元系案外人欠丙的钱款,该钱款不应扣除,其余XXX元应予以冲抵,冲抵后,丙给予被告的钱款共计XXX元,被告接受该钱款,被告未举证证明其与丙之间存在其他经济往来关系。丙赠与被告的钱款,发生在丙与原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钱款系丙与原告的夫妻共同财产。法律规定夫妻对于共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显然这种处理权应当基于合法行为。丙基于与被告之间的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未经原告同意,将与原告共有的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与被告,而被告在明知丙有家庭情况下无偿获取丙与原告的夫妻共同财产,丙和被告的赠与和接受的行为不仅违反法律规定,亦违背公序良俗与社会道德,严重背离了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因此,丙与被告之间的赠与行为应属无效。上述赠与合同无效,被告因该赠与行为取得的财产即XXX元钱款,应当予以返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六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乙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甲XXXX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XXX元,(原告甲已预交),由被告乙负担XXX元,原告甲负担XXX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XXX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