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况:原、被告未签合同,11万余元货款遭拖欠
原告经营塑料制品、橡胶制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生意,系被告的供应商,双方因业务往来建立长期供货关系。2024年2月16日,经双方对账,被告确认共拖欠原告货款118570元。后原告多番催讨,被告一直拒不还款,故原告委托潘XX将拖欠货款的被告诉至法院。
办案体会:
接受委托后,潘XX第一时间梳理本案证据,并结合原告关于双方买卖细节的描述,整理出本案的焦点问题——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若被告以此否认交易事实,将直接导致“买卖合同关系难以认定”的法律风险。
对此,潘XX对原告提供的全部材料进行精细化核查,经核查发现,虽无签订正式书面合同,但被告在对账当日亲笔出具了《欠条》,且该《欠条》具备以下关键要素:不仅明确记载欠款性质为“货款”、欠款金额118570元、欠款人签名,且能与原告留存的送货单、对账聊天记录、物流凭证相互印证,形成“送货→对账→确认欠款”的完整证据链,有力印证了双方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
与此同时,潘XX同步深挖还款细节,通过收集原告银行收款流水、财务记账凭证等证据,精准固定核心事实:被告仅于2024年2月22日向原告支付过2000元货款,剩余欠款金额清晰可查,为法院后续准确认定债权本金提供了扎实依据,避免因金额争议拖延案件进度。
庭审中,潘XX围绕“买卖合同关系认定”这一核心,精准援引法律条文强化代理意见:援引《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关于合同关系认定的相关内容,强调书面合同并非认定买卖关系的唯一依据。结合本案中的欠条、送货记录及对账信息等一系列证据,足以证明双方存在真实、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拖欠货款事实清楚。
同时,针对被告在诉讼过程中的抗辩,潘XX亦当庭作出有力回击:被告虽一再以“家庭经济困难”为由主张无力一次性付清货款,却始终未提交任何能证明其经济状况的材料,也未就后续还款提出明确计划,更未作出任何实质性履行承诺,本质上是试图以“困难说辞”拖延付款义务,不应成为免除或延缓还款的合法理由!
案件胜诉:主张116570元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获法院全额支持!
最终,法院采纳了潘XX的代理意见,认定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约定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付款义务及逾期付款损失。
需要强调的是,被告口头声称“没有钱”不代表其确无履行能力,更不能成为债权人放弃权利的理由。原告未轻信被告的托辞,而是果断委托潘XX起诉,确认债权,并在胜诉后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有力地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
结语:企业经营防风险,证据留存是关键
本案是典型的“无书面合同+货款拖欠”纠纷,再次凸显证据留存对企业经营的重要性。潘XX提醒:商业往来中无论合作关系多密切,都应重视书面合同的签订,送货单、对账凭证、欠条、聊天记录等关键证据需妥善留存,这是后续维权的核心支撑;一旦遭遇货款拖欠,切勿轻信对方“口头承诺”,应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避免因证据流失、时效过期丧失维权主动权。
基于本案及类似纠纷,潘XX梳理了当事人常关心的问题,供企业及个人参考:
Q1:只有欠条,没有正式合同,能起诉吗?
A:可以!潘XX指出,欠条是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重要凭证,只要内容清晰、金额明确、有债务人签名,即可作为诉讼证据。本案中,《欠条》即是法院认定欠款事实的关键依据
Q2:对方口头答应还款但一直拖欠,怎么办?
A:潘XX建议:立即通过微信、短信等方式固定对方承诺还款的证据,或委托律师发送律师函或其他书面催告函。若协商无果,应尽快提起诉讼,避免诉讼时效过期(通常为三年)
Q3:对方声称“自己没钱”,那起诉还有用吗?
A:有用!潘XX强调:被告口头称“没钱”不等于无还款能力,更不构成债权人放弃权利的理由。起诉是确认债权、中断诉讼时效的关键方式,唯有通过诉讼确权,才能打通债权实现的法律通道,至于是否“真无财产”,也需经执行程序查明,不能因对方口头陈述而放弃权利。
Q4:律师费可以由对方承担吗?
A:潘XX告诉你:除非合同明确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如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等案件),否则普通民事案件的律师费通常由委托方自行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