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 合同事务
合同事务
万雪律师 在线
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 5.0
    用户评分
  • 5846
    服务人数
  • 4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这个案子虽然金额不大,但是我做了很多的工作,首先当事人没有被告的信息,我们去查了对方的人口信息,其次我们在工作地法院提交了材料法院以管辖问题退回了。后才去了被告户口所在地起诉才解决了当事人的事情,我们懂法律的都弄那么多事情,要是当事人就更麻烦了。

案件详情

吴X与张X追索**报酬纠纷一案

基本信息

- 案号:(2025)鄂****民初***号

- 审理法*: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

案情简*

原告:吴X,男,1966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顺县XX,公*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浙江XX律师。

被告:张X,男,197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XX,公*身份号码:********************。

2024年7月28日,原告吴X受被告张X雇佣,在温*市瓯海*新XX附近的百荣*工地从*贴瓷砖等室内装修工作。2024年8月12日工程*工后,双**算确认劳*总报酬为****元,被告已支*****元,剩余****元*支*,被告向*告出具《欠条》一份予以确认。后*告仅于2024年8月19日支*****元,剩余****元**告多次催讨未果,原告遂诉至法*,要求被告支*剩余**款****元、逾期付款利*(暂计****元)、催讨经*损失****元,并承担本案全*诉讼费*。

办案经*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于2025年2月7日立案受理本案后,依法*用小额诉讼程*公*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吴X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法*依法*席*理。诉讼过程*,原告提交了原、被告身份信息、欠条、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经*审举证、质证,法*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

案件结果

法*经*理认为,原告吴X与被告张X之间形成*实上的劳*关*,被告应*约定支*劳*报酬。原告要求被告支*剩余**款****元*按全**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的贷款市场报价利*计*的利*,于***,予以支*;原告主张*****元*讨经*损失,因未提供相**据证实,不予支*。

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法*作出终*判决:

1. 被告张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原告吴XX*报酬款****元*利*****元,后*利*以本金****元*基数,按年**3.35%自2024年12月28日起算至付清之日止;

2. 驳回原告吴X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计**元,由被告张X负担。若被告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审判员    

书记员    

二零二五年*月十二日


  • 2025-03-12
  • 蕲春县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万雪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万雪律师
5.0分服务:5846人执业:4年
万雪律师
13303202****4944 执业认证
  • 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 合同事务 知识产权 法律顾问
  •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滨江街道滨润大厦11楼
万雪律师 系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主要专注于民商事领域案件的研究和办理,截至目前,办理了大量的知识产权、交通事...
  • 155 5879 7510
  • 18267830268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