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XX与刘XX、王XX买卖合同纠纷案
- 案例标题:袁XX诉刘XX、王XX买卖合同纠纷
- 案号:(2022)浙****民初*****号
- 审理法*:浙江*温*市鹿城区人民法*
案情简*
原告:袁XX,男,1986年7月17日出生,苗*,户籍*贵州省纳雍*维新XX上组,住浙江*温*市鹿城区藤桥镇南XX西XX**号,公*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XX律师。
被告一:刘XX,男,196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XX*组**号,公*身份号码:******************。
被告二:王XX,男,197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XX**组,公*身份号码:******************。
2021年8月,原告袁XX经*介绍认识被告王XX,王XX向*采购约*****双**鞋,累计*款*****元,双**定发货后7日内付款。袁XX按要求发货后,王XX称其与被告刘XX系合作关*,并带领袁XX与刘XX见面,刘XX予以认可并于2021年9月5日支*货款*****元。剩余*****元**XX多次催讨,二被告均推脱不付,袁XX自愿让步**主张*****元*逾期利*损失,遂诉至法*。
办案经*
原告袁XX向**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刘XX、王XX支*货款*****元*逾期利*损失(以*****元*基数,自2022年1月16日起按同期全**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的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上浮50%计*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受理后,依法*用简***,于2022年11月24日公*开庭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万X、被告王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XX经*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庭审中,原告提交与二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物流单*等证据,拟证明*卖合同关*及欠款事实;王XX辩称其仅为中介,涉案皮*、鞋盒由刘XX提供,货款应*刘XX支*;刘XX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本案现已审理终*。
案件结果
判决结果
1.被告刘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原告袁XX货款*****元*利*损失(自2022年6月28日起至债务实际履行完毕*日止,按同期全**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的贷款市场报价利*上浮50%计*);
2.驳回原告袁XX的其他诉讼请求;
3.本案受理费****元,减半收取***元,由被告刘XX负担。
判决理由
法*经*理认为,原告袁XX与被告刘XX之间成*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王XX虽向*XX下单、提供收货信息,但未支*过货款,且明*告知袁XX货款由刘XX负责结算;刘XX向*XX支*部分货款,曾*诺月底结清剩余*项,亦认可提供涉案皮*、鞋盒,符*买卖合同主体特征。现有*据不足以证明*XX与刘XX系合作关*,故王XX不应*担付款责任。关**款金*,袁XX提交的账单**XX确认,刘XX未提出异议,袁XX自愿主张70000元,法*予以准许;因双**明*约定付款时*,逾期利*自起诉之日(2022年6月28日)起计*。
适用法*
《中华*民共和**法*》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最高*民法*关**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问题的解*》第十八条第四款,《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六十条。
审判人员
审判长
代书记员
裁判日期:二〇二二年*二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