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与刘XX承揽合同纠纷案
- 案例标题:袁*某诉刘XX承揽合同纠纷
- 案号:(2023)浙****民初****号
- 审理法*:浙江*乐*市人民法*
案情简*
原告:袁*某,男,198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省德兴市XX童***队**号,公*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XX律师。
被告:刘XX,男,196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省莲花*路*镇下垅村东*XX**号,公*身份号码:******************。
2022年4月起,被告刘XX将楼梯扶*等材料委托原告袁*某进行油漆*刷加工,双**成*揽关*。截至2022年**,累计*生加工款*****元,刘XX仅支******元,剩余*****元***某多次催讨未付。因双**书面约定数量、价格及结算方*,对销货清单*在争议,袁*某遂诉至法*,要求刘XX*剩余*项*逾期利*。
办案经*
原告袁*某向**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刘XX*加工款*****元*逾期利*(自起诉之日起按全**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的贷款市场报价利*上浮50%计*),并承担全*诉讼费*。
本院于2023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用简***公*开庭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刘XX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刘XX辩称已付款项*出应*金*,双**加工材料数量、价格及销货清单*实性产生争议。本案现已审理终*。
案件结果
判决结果
1.被告刘XX应**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付原告袁*某加工款*****元;
2.驳回原告袁*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3.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计**元,由原告袁*某负担**元,被告刘XX负担**元。
判决理由
法*认为,原、被告之间构成*法**的承揽关*,双**有*务明*约定加工数量、价格及结算方*,但实际履行中未形成*面确认文*,导致结算争议,双**存在责任。结合庭审陈*及责任**,法*酌情确定刘XX尚*支*5000元;因诉讼前款项**未明*,对袁*某主张*逾期利*不予支*。
适用法*
《中华*民共和**法*》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七百七十条、第七百七十一条、第七百八十二条,《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百六十条。
审判人员
审判长
书记员
裁判日期:二〇二三年*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