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判 决 书
(2025)粤**民初***号
原告:李XX,女,1979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市XX镇XX425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XX,广*XX律师。
被告:曾X,男,1990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翁*县XX镇XX331号5 栋XX房。
被告:曾X,男,1987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翁*县X镇丰XX下XX3号。
被告:中国XX**支**。住所:广**XX市顺德区XX街道办事XXXX
负责人:林XX。
原告李XX诉被告曾X、曾X、中国XXX保险**股份有*公**动车*通*故责任*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用普通**,于2025年7月18日公*开庭进行了独任*理。原告李XX委托诉讼代理人邓XX,被告曾X、被告曾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支****院合法*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案件事实
2023年7月17日 15时30分,曾X驾驶车*号为粤E2XX的小型客车,沿G5013渝蓉高*成**重庆方**驶,驶至17公*加300米*时,因操作不当与左*护栏发生碰撞,造成*丛人李XX受伤,该车*损,高*公**栏受损的道路*通*故原告向*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连*赔偿原告各项*失181477.7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曾X、曾X对原告主张*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误工费*异议,对其他损失项*均有*议;被告XXXX**公**原告主张*损失项*均有*议。
1.医疗费
原告主张: 5877.53元。本院予以认可。
2.住院伙食补助费*2400元(24天x100 元/天)。
3.营养*500元。
4、误工费
原告主张:6516元(3620 元/月+30天/月★54天)。
原告李XX因交通*故受伤住院24天,结合东*市中医院医嘱载明“休叁拾天”,计*误工天数为54天(24天+30天)。原告李XX无固定收入,误工费**照2023年***城镇私营单*就业人员平*工资80685元/年**,其主张*费6516元*超过法*规定,本院予以支*
5.护理费
原告主张:4800元。
被告XXXX**支***辩及依据:案涉车*人员责任*被告曾X、曾XX辩及依据:没有*嘱,不认可。原告虽未提交护理医嘱,但其提交护理费*票证明*已实际支*护理费3200元,故原告护理费**3200元*。
6.交通*
原告主张:720元(24天x30元/天)。由法*认定。
7.残疾赔偿金(含被扶**生活费)
原告主张:154049.25元[残疾赔偿金123258元(61629 元/年★20年★10%) +被扶**生活费30791.25元(41055 元/年x15年、2人x10%)]。
被告XXXXX**支***辩及依据:根据《评定标准》所对应*残等级的给付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经*定其伤残鉴定等级为9级,其对应*给付比例为20%。根据保单**款规定,保险**公**于2024年2月22日支*原告伤残赔偿金250000*20%=50000元,保险**公**伤残给付项*已按保险合同约定赔付完毕。原告主张*残疾赔偿金**抚养*生活费*反保险合同约定,其超额部分保险**公**需承担保险责任。
被告曾X、曾XX辩及依据:由法*认定。本院认定及理由:参照2024年***城镇居*人均可古*收入61629 元/年,结合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个十级伤残的当定意见,确定伤残赔偿系数为10%,故残疾赔偿金**123258元(61629 元/年x20年x10%)。被扶**生活费*题,依据东*市XX镇XX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户口簿可证实李XX需要扶**人员情况:父亲李XX(1948年10月 18日出生,扶***为69个月,扶**为2人)、母亲李XX(1951年9月25日出生,扶***为98个月,扶**为2人)、儿子丁XX(200年9月20日出生,扶***为50个月,扶**为2人)。计*被扶**生活费*37120.56元[41055 元/年:12个月1年x(69个月+98个月+50个月)x10%+2],原告主张*扶**生活费30791.25元*超过法*规定,本院予以支*。被扶**生活费**死亡赔偿金,故本案残疾赔偿金(含被扶**生活费)为154049.25元(123258 元+30791.25元)。8.精神损害抚慰金
原告主张:10000元。
被告XX财XX**公**辩及依据:案涉车*人员责任*已在限额内赔付完毕,该项*不属于*乘人员补充*外伤害保险约定的保险责任**,保险**公**约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本院认定及理由:本院认定及理由:结合当地的平*生活水**事故责任*实际,酌定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宜。
9.鉴定费,原告主张: 3276元。
被告XXXXX**支***辩及依据:不认可,保险除外责任。
被告曾X、曾XX辩及依据:与被告无关,不认可。
本院认定及理由:原告提交了鉴定费*票,故认定鉴定费*3276元。
上述损失共计181538.78元。
车*投保情况:曾X驾驶的粤E20XX号车**登记所有*系曾X,该车*事故发生时*XXXXX**支***保了交强*、商*险(车*人员责任*险10000元/座)及驾乘人员补充*外伤害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被告已赔偿情况:被告曾X已赔偿原告10000元;被告XX财XX**公**赔偿原告92474.29元(其中31824.29元*原告在乐XX人民医院医疗费,原告未主张)。
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是机动车*通*故责任*纷。事故发生后,认定曾X承担事故的全*责任、李XX不承担责任。,本院予以采信,作为本案审理依据,故曾X承担事故的全*责任。
关**案是否构成*意同乘的问题。本院认为,事故认定书载明*案交通*故的发生系被告曾X操作不当,但现有*据并未显示曾X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根据XX条:“非营运机动车*生交通*故造成*偿搭乘人损害,属于*机动车*方*任*,应*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用人有*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的规定,本案原告李XX搭乘曾X驾驶的车*,双**约定报酬,系基于*谊而搭乘,符*好意同乘的特征,依法**减轻机动车*方*任。综上,原告的损失酌情由被告曾X赔偿145000元。
被告曾X驾驶的粤EXXX号车*故发生时*XXXXX**支***保了汽车**人员责任*险及驾乘人员补充*外伤害保险,根据《中华*民共和**法*》的规定,人民财保XX**支****照保险合同在车*人员责任*险内赔偿原告10000元,在驾乘人员补充*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残疾限额内赔偿50000元、意外住院津贴限额内赔偿1050元[50元/天x (24天-3天)]、意外医疗费*补偿限额内赔偿5290元(5877.53元x90%),合计66340元。除原告在乐*县人民医院的医疗费*,XXXXX**支***赔偿上述保险项*金*60650元(10000 元+50000 元+650元),故人民X保XX**支***应*偿原告5690元(66340元-60650元)。原告剩余*失78660元(145000元-66340元)应*被告曾X赔偿。因被告曾X已赔偿原告10000元,故被告曾X仍应*偿 68660元。被告XXXXX**支****院合法*唤后,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等权*,由此产生的不利**,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民共和**法*》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中国XX**公*XX**支***本判决发生法*效力后*日内赔偿原告李XX各项*失共5690元。
二、限被告曾X在本判决发生法*效力后*日内赔偿原告李XX各项*失共68660元。
三、驳回原告李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市中级人民法*;也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广***诉讼服务网向***XX市中级人民法*在线提交上诉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