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哈*滨市道外区人民法*民事判决书
(2025)黑0XX民初XXX号
原告:王XX,男,XX出生,汉族,住绥化市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XX,黑龙*XX律
被告:于X,男,XX,汉族,住哈*滨市XX。
被告:XX黑龙*XX**公*,住所地哈*滨市XX。
负责人:XX,职务:经*。
委托诉讼代理人:XX,职务:单*员工。
原告王XX与被告于XX、XXX黑龙*XX**公**权*任*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哈*滨律师*XX,被告XX黑龙*XX**公*(以下简*"XX**分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于XX经*院依法*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王XX向*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依法*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XXX元、住院伙食补助费XX元;二、请求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误工费XXX元、护理费XXX元、营养*XXX元,以上两项*计XXX元;三、请求判令被告XX黑龙*XX**公**交强*和**险限额内进行赔偿;四、本案诉讼费、鉴定费*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25年5月12日9时31分许,于XX驾驶鲁XX号的途安*小型客车,沿哈*滨市道外区南XX由西向**驶至哈*滨市道外区南XX时,与沿南XX*路*方**驶的王XX,驾驶电动自行车*生碰撞,造成*车*损,电动车*驶员王XX受伤的道路*通*故。经**滨市公**交通*察支*太平*队出具第XXX号《道路*通*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于XX负全*责任,原告王XX无责任。另被告于XX驾驶车*在被告XX**分公**投保交强*,原告因上述侵权*实诉至法*。
被告于XX未到庭,未答辩。
被告XX**分公**称,一、事故车*在被告XX**分公**保交强*,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被告XX**分公**意在未违反交强*免责条款的情形下在相**额内赔付原告合理合法*失;二、原告主张*误工费*准过高,没有*实和**依据。误工费**受害人因侵权*为实际减少的收入,如交通*故发生后*在单*并未实际停发扣发其工资收入的,对受害人主张*误工费*不应*以支*,故应*供包*但不限于*工证明、银行流水、纳税证明、劳*合同等相**据予以佐证,如无法*证相**据应*其自行承担举证不能*不利**,即按照黑龙**高*人民法*下发的《关**路*通*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办案指引》中关**工费*赔偿规定,按照居*服务业标准145元*行认定;三、诉讼费、鉴定费*于*接损失,且被告XX**分公**是直接侵权*,不应*被告XX**分公**担。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交了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对于*告王XX举示的证据一道路*通*故认定书,该证据能*客观证明*涉事故发生经*及相**任*分,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原告举示的证据二哈*滨市第二医院住院病历、哈*滨市第二医院诊断书、哈*滨市第二医院费*清单、黑龙**医疗门诊收费*据6张、CT片4张(腰、肋骨),该组证据能*证明*告因案涉事故发生进行就医并产生相***的事实,本院对该组证据予以采信。原告举示的证据三原告护理人员身份证复印*,该组证据内容*实客观,能*证实原告住院期间具有*理人员的事实,被告XX**分公**此亦予认可,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原告举示的证据四微信交易*水,该证据内容*法*现原告实际收入情况,无法*现与案涉争议问题具有**,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原告举示的证据鉴定意见及鉴定票据,该组证据能*客观证明*告因案涉事故所遭受人身损害程*,本院对该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票予以采信,其他证据内容*法*现,本院不予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和**查*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5年5月12日9时31分许,于XX驾驶鲁XX号的途安*小型客车,沿哈*滨市道外区南XX由西向**驶至哈*滨市道外区南XX时,与沿南XX*路*方**驶的王XX,驾驶电动自行车*生碰撞,造成*车*损,电动车*驶员王XX受伤的道路*通*故。经**滨市公**交通*察支*太平*队出具第XXX号《道路*通*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于XX负全*责任,原告王XX无责任。2025年5月13日,原告王XX入哈*滨市第一医院住院诊疗,经*断为肋骨骨折,期间住院5天。上述就医产生医疗费*XXX元。另查*,被告于XX驾驶车*号为鲁XX号小型客车*被告XX**分公**保有*动车**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本案诉讼中,经*告王XX*对其人身损害进行鉴定,经*龙******定中心作出黑民[2025]临司*字XXX号司**定意见书,意见为:"1.被鉴定人王XX的综合评定伤后*工期为x日;2.支*护理期为x日;3.支*营养*为x日。本案鉴定费*XXX元。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权*任*纷。案涉交通*故经*管*门出具道路*通*故认定书,对于*认定事故责任*方*事人均无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对于*告主张*项*失,其中医疗费*XXX元,系因案涉事故发生后*医诊疗产生,该费*为合理必要支*,本院对该项*张*以支*;原告主张*理费XXX元、营养*XXX元*住院伙食补助费XX元,相**张**标准、期限均有*实和**依据,本院对此均予以支*;原告主张*工费XXX元,本院对该项*请依法*整为XX元=XXX元/日×XX日;原告主张*定费XXX元。综上,对于*告主张*项*身损害赔偿费*XXX元,本院对于*中XXX元*以支*。同时,依据《中华*民共和**法*》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机动车*生交通*故造成*害,属于*机动车*方*任*,先由承保机动车**保险的保险人在强*保险责任*额范*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保机动车**保险的,由侵权*赔偿。"对于*告上述损失,应*XX**分公**机动车**责任*险限额优先赔付。故XX**分公***医疗费*责任*额内赔付XXX元、营养*XXX元、住院伙食补助费XXX元,并在死亡、伤残责任XXX元*额内赔付误工费XXX元、护理费XX元,上述应*付金*合计XXX元。本案鉴定费*非直接财产损失,亦非被告XX**分公**保范*,应*直接侵权*于XX负担。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中华*民共和**路*通***》第七十六条,《最高*民法*关**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解*》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的解*》第九十条,《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XX黑龙*XX**公***判决发生法*效力起五日内给付王XX人身损害赔偿费*xxx元;
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XXX元、鉴定费XX元,由王XX自行负担诉讼费XX元,由于XX负担诉讼费XXX元、鉴定费XXX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哈*滨市中级人民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