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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江**XX市姜*区人民法*民事判决书

  原告:郭XX,男,XX出生,汉族,住山**日照市XX,居*身份证号码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X,北京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北京XX律师。

  被告:杨XX,男,XXX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临颍县XXX,居*身份证号码XXX。

  被告:XXX**有*公*XXXX**公*,住所地江**XX市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负责人:XX,该中心**支***经*。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该中心**支***工。

  被告:XXX经*部,住所地江**XX市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经*者:XXX。

  被告:花X,男,XXX出生,汉族,住江**XX市XXX,居*身份证号码XXX。

  原告郭XX与被告杨XX、XXX**有*公*XXXX**公*(以下简*XXXXX**公*)、XXX经*部(以下简*XXX经*部)、花XXX机动车*通*故责任*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30日立案后,依法*用简***,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X、李X和*告XXXXX**公**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XX、XXX经*部、花XXX经*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郭XX向*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四被告赔偿原告车*维修费*XXX元、拖车*XXX元、交通*XXX元,总计XXX元;2.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鉴定费。事实和*由:2023年11月10日21时08分,郭XX驾驶车*号为鲁XXX小型汽车,在姜*区XX(盐靖高XX)南行161公*与杨XX驾驶车*号为苏XXX大型汽车*生交通*故。XX市公**交通*察支*高*公**大队(以下简*XX交警高*三大队)出具道路*通*故认定书认定,郭XX无责任,杨XX承担全*责任。杨XX驾驶的车*在XXXXX**公**保,车*所有*为XXX经*部。郭XX车*损失惨重,相**修费、拖车*、代步***由四被告予以赔付。郭XX提交道路*通*故认定书(简***)、事故车*行驶证、电子保单、XX元*车**票、XX元*检费*票、拆检报料报价单、鉴定评估报告书、XX元*定评估费*票等证据佐证。

  XXXXX**公**称:事故发生是由于*XX驾驶的大货车*胎导致轮胎皮*落地面,属于*外不可抗力,郭XX负有*察、保持安**离等行车*务,应*行承担相**责任。郭XX起诉依据的是鉴定评估结论,该鉴定评估结论中右前轮胎、XX等项*与事故没有*接关*,水*、冷*器、风扇等项*没有*换必要,排气管*观没有*生变形,与其他正常*驰车*样,我**公**予认可;交通**有*实依据且属于*接损失,我**公**予承担;如果事故车*在4S店维修,4S店不会收取XX元*检费,对该费*也不予认可;事故车*没有*际维修,郭XX应*提供4S店维修发票和*修清单,否则不应*4S店配件价格核算损失,应*市场价格重新核算;同时*求将维修更换的旧件交我**公**回。XXXXX**公**交事故车*拆解*部件照片、其他奔驰车*气管*态视频、与杨XX通*录音、询价报价单*证据佐证,并申*鉴定评估人出庭接受质询。

  杨XX、XXX经*部、花XXX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依职权*XX交警高*三大队调取了事故发生后****状态照片,因技术原因未能*取到事故发生时*监控视频;并到山**日照市现场勘察,向*照XXXXXX店事故接待人员安XXX调查;并电话询问了杨XX相**况。

  本院经*理认定事实如下:(一)2023年11月10日21时08分,郭XX驾驶鲁XXX号XXX牌小型轿车,在姜*区XX(盐靖高XX)南行161公*与杨XX驾驶的苏XXX号解*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生交通*故。XX交警高*三大队适用简***进行处理,认定郭XX无责任,杨XX负全*责任。(二)事故发生后,郭XX联系日照XXX销售服务**有*公**鲁XXX号XXX从XX拖运回日照,送至日照XXX汽车*售服务**有*公*(以下简*XXX 4S店),郭XX支*拖车*费XXX元。XXX 4S店维修人员经*测出具初步*检报料报价单,后*XX将车*拖离XXX 4S店,向***公***拆检费XXX元。该车*本案法*调查**时*,一直没有*行维修,停放在日照市XXX大酒店(XX购物广*)停车*C区。(三)2024年1月,本院诉调对接办公*依法*托XX工程*询**有*公*(以下简*XX**公*)对鲁XXX号XXX事故损失、维修费*进行评估。2024年2月1日,XX**公**日照市现场勘察评估,郭XX和XXXXX**公**作人员鞠XX、印X在场,现场勘察记录记载“以委托人提供的报价单*定修理项*,共计2页,20项+13项。委估车*在专修店修理。评估基准日为2024年2月1日。”经*场拆检,XXXXX**公**作人员鞠XX在勘察记录上手写“意见:水*、冷*器、增压器、散热器、排气管*失达不到更换,XX损失是否为事故需核实。”现场照片显示:鲁XXX号小型轿车*前轮使用的是XX*通*胎,其余*个车*使用的是倍耐力轮胎。2024年2月22日,XX**公**出XX车*字(2024)第XX号《鲁XXX梅*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故损失(维修费*)鉴定评估报告书》,报告载明:“双**事人同意按照委托人提供的报价单*定换件项*。现场会同被告方*照报价清单*损坏配件一一拍照核实,对有*议的配件,如水*、冷*器、排气管*配件仔细核实查*,经**,水*、冷*器下边*部已损坏,渗漏痕迹严*,排气管*变形严*,鉴于*内部结构的特殊性,已影响其使用功能,予以更换。第13项,左*杠雾灯亮条和*11项**雾灯亮条重复,予以剔除,第12项,右后*尾灯亮条与本次事故无关,予以剔除。本次评估最终*照专修店的价格标准进行核定,同时*照汽车*修行业及工时*额标准,给出评估价格。评估结论:本次评估金*为XXX元。”评估明*表载明:“一、配件合计XXX元;二、辅料XX元;三、工时*(含拆装)XX元:钣金XXX元(含钢圈修复)、机电XXX元、油漆XX元;四、残值:XXX元。总计XXX元(一加二加三减四)”郭XX支*鉴定评估费XXX元。2024年8月26日,XXXXX**公**评估结论提出异议。2024年9月4日,XX**公**以书面回复。后XXXXX**公***鉴定人出庭,并预交鉴定人出庭费*2000元。2024年9月20日,XX**公**估人员陈X、王XX出庭作证。2024年10月18日,XX**公**具旧件残值测算说明:“本次评估的残值=配件总额×再生利*率,即XXX×2.01%=XXX元。”(四)鲁XXX号小型轿车*记所有*为郭XX。(五)苏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记所有*为XXX经*部,杨XX系该经*部驾驶员。XXX经*部是2019年9月11日注册的个体工商*(个人经*),经*者为花XXX。该车*XXXXX**公**保机动车**保险和**保险(含100万**额第三者责任*险)。

  本院认为,本案是一起交通*故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应*依照民法*和*路*通****有**定确定赔偿责任。案涉事故经*警部门处理认定杨XX负全*责任、郭XX无责任,XXXXX**公**提出郭XX负有*察、保持安**离等行车*务,应*行承担相**责任,但并未提交相*证据推翻,故应*确认交警部门事故认定书的证明*,苏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方**担本起事故造成*害的全*赔偿责任。

  关**通*故造成*财产损害,根据最高**交通*故损害赔偿司***规定,财产损失包*维修费*、车*物品损失、车*施*费*、替代性交通*具合理费*等,郭XX起诉要求被告赔偿维修、拖车、交通**就赔偿项*而言均具有**依据。本案争议的是各赔偿项*的具体金*,对此分述如下:(一)关**修费*。虽然郭XX没有*际维修受损奔驰车,但事故造成*损失客观存在,如有**规定的鉴定评估结论佐证,应*予以支*。本院诉调对接办公*委托XX**公**撞损修复费*进行了鉴定评估,XX**公**受损奔驰车*检并按照4S店价格标准出具了评估结论。XXXXX**公**鉴定评估勘察现场即对XX是否本起事故造成*坏提出异议,郭XX对该节事实负有*证责任,但郭XX未能*交证据证明,XX**公**未能*评估报告书中进行分析说明,郭XX应*担举证不能*法*后*。XXXXX**公**右前轮胎损失提出异议,从2024年9月24日XX**公**复函可见,“受现场查*时*件所限”,轮胎并未在现场查*,而是通*“车*后*提供轮胎损坏照片”的方*进行,而且受损右前轮显示是一条XX*通*胎,与同车*他三条轮胎不是同一品牌,轮胎受损的原因是否与本起事故有**法*到证明,对该节事实无法*认,郭XX亦应*承担举证不能*法*后*。XXXXX**公**水*、冷*器、风扇、排气管*损失提出异议,XX**公**估报告书及评估人员出庭作证证言均进行了分析说明,XX**公**有***专业资质,XXXXX**公**出的异议和*供的证据不足以推翻鉴定评估意见,对该几项*议不予采信。XXXXX**公**鉴定评估机构按照4S店价格标准评估提出异议,要求按原厂配件市场价进行调整,XX**公**场勘察记录记载车*在专修店修理,各方*场人员也签名确认,XX**公**照4S店价格标准进行评估并无不当。XXXXX**公**出本起事故理赔后*求收回更换的旧件,郭XX认为评估结论已扣减了残值,本院认为XX**公**评估金*减去残值具有*理性,而且受损奔驰车*前仍未维修,收回更换的旧件也无法*到有*执行,故本案处理采用XX**公**定评估所持的“减去残值”确定金*的方**为适宜,当然因XX、轮胎费*未能*到支*,应*在评估结论金*的基础上对照残值测算办法*行调整,受损奔驰车*修费*确定为XXX(XX)-XXX(右前轮胎)+(XXX)×2.01%=XXX元。至于*XX主张*XXX元*检费,郭XX将受损奔驰车*XX拖运到日照XXX 4S店,由该**公**测报价后*将车*离,至今不进行维修,导致向***公***拆检费,属于*以自行避免发生的损失,且XX**公**具的评估结论中记载工时*(含拆装),故该XX元*检费*予支*。(二)关**车**。鉴于*XX日常*活居*地在日照,其在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后*受损奔驰车*XX拖运至日照等待维修,并无不妥,也无证据证明*XX支*的XXX元*车***高**场价格,应*予以支*。(三)关**通*。郭XX在奔驰车*损后*生替代性交通*具合理费*应*支*,但事故发生至今已逾11个月其仍不修理受损车*,显然不合常*,有*大损失之嫌,结合本院调查XXX 4S店安XXX所作证言,该**公***维修(需从**调配件)周*为1个月左*,酌情确定交通**XX元。

  综上,本起交通*故造成*XX的财产损失确定为XXX元(维修费XXX元+拖车*XXX元+交通*XX元)。被告XXXXX**公***在机动车**保险财产限额范*内赔偿XXX元,超出强*保险责任*额的损失XXX元,被告杨XX应*担全*侵权*任,按保险法**险合同约定由被告XXXXX**公**机动车**保险范*内赔偿XXX元。

  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中华*民共和**路*通***》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民共和**险法》第六十四条,《最高*民法*关**理道路*通*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解*》第十二条第一、四项、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XXX**有*公*XXXX**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郭XX因交通*故造成*车*维修费、拖车*、交通**损失XXX元;

  二、驳回原告郭XX的其余*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案件受理费*半收取XXX元,由原告郭XX负担XXX元,被告杨XX、XXX经*部、花XXX共同负担XXX元。(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被告向*直接支*,本院不再退还,被告杨XX、XXX经*部、花X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告郭XX支*1158元)

  鉴定评估费XXX元、鉴定人出庭费*XXX元,合计XX元,由原告郭XX负担XXX元、被告XXX**有*公*XXXX**公**担XXX元。(此款原告郭XX预交XXX元、被告XXX**有*公*XXXX**公**交XXX元,被告XXX**有*公*XXXX**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告郭XX支*XXX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市中级人民法*;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XX市中级人民法*在线提交上诉状。


  • 2024-10-05
  • 最高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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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玲律师,现任北京盈科(泰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盈科全国婚姻家庭与财富传承委员会委员,同时担任凤城女律师公共法律服务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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