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泰州市海*区XX民事判决书
原告:孙X,女,XX日生,居*身份证号码XXX,汉族,住江**泰州市XXX。
原告:李X,男,XXX日生,居*身份证号码XXX,汉族,住江**泰州市XXX。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北京XX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X,北京XX律师。
被告:张X,男,XX日生,居*身份证号码XXX,汉族,住江**泰州市XXX。
原告孙、李X与被告张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用简***,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X、李X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X经*院合法*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孙X、李X向*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两原告借款本金XXX元*及逾期利*(以XXX元*基数,按全**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的LPR自起诉之日起计*至款项*际付清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支*两原告律师*理费XX元;3.请求判令被告支*两原告保单*XXX元;4.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被告承担。事实和*由:两原告系夫妻,两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2023年11月24日起,被告因资金*足,向*原告陆*借款至今。2024年6月7日,被告向*告孙X出具一张*条:被告尚*原告孙X借款本金XXX元,如有*期未按时*付,原告因主张***生的各种费*(包*但不限于*讼费、保全*、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执行费*)由被告承担。后*告还款XX元,还欠原告孙X XXX元。2023年6月26日,被告与原告李XX*微信聊天确认尚*原告李X XX元。后*告又向*告李X偿还XX元,尚*XX元。两原告于2017年5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原告出借给被告的款项*夫妻共同财产,上述债权*夫妻共同债权。综上所述,被告尚*两原告借款本金*计XXX元、律师*理费XXX元、保单*XX元。借款到期后,两原告多次向*告主张*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偿还借款,现为维护原告合法**,特向**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张X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和**查*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孙X、李XX夫妻关*。原告孙X于2024年1月3日至2024年4月27日向*告张X转账共计XXX元,分别*2024年1月3日XXX元、2024年1月3日XXX元、2024年1月4日XXX元、2024年1月6日XXX元、2024年1月25日XXX元、2024年3月5日XXX元、2024年3月6日XXX元、2024年3月27日21000元、2024年4月4日XXX元、2024年4月4日XXX元、2024年4月13日XXX元、2024年4月27日XXX元,2024年1月4日原告孙X给付被告现金XXX元,合计XXX元。被告张X自2024年1月14日至2024年6月4日向*告孙X转账共计XXX元,分别*2024年1月14日XXX元、2024年4月4日XXX元、2024年4月4日XXX元、2024年4月20日XXX元、2024年4月23日XXX元、2024年5月1日XXX元、2024年5月4日XXX元、2024年6月4日XXX元。2024年6月7日,被告张X向*告孙X出具借条一张,载明*X向*X借款XXX元,已经*还XXX元,尚*XXX元,同时*定了分期还款的金*和*限,如张X有*期未按时*额给付,孙X有**剩余*项**X主张**,孙X因主张***生的各种费*(包*但不限于*讼费、保全*、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执行费*)由张X承担。原告李X自2023年11月24日至2024年6月19日向*告张X转账共计XXX元,分别*2023年11月24日XXX元、2024年1月19日XXX元、2024年4月12日XXX元、2024年4月21日XXX元、2024年6月19日XXX元,原告李X与被告张X在微信聊天记录中予以确认。被告张XX2023年12月23日至2024年8月8日向*X转账共计XXX元,分别*2023年12月23日X元、2024年1月23日X元、2024年2月23日XXX元、2024年3月22日X元、2024年4月23日XXX元、2024年5月23日XXX元、2024年5月20日XXX元、2024年6月14日XXX元、2024年6月15日XXX元、2024年8月3日XX元、2024年8月5日XXX元、2024年8月6日XX元、2024年8月8日XXX元。原告李X与被告张X之间转账差额为XXX元。现两原告因被告借钱*还为由诉讼来院,支*律师*XXX元。
诉讼中,原告孙X认可被告张X已经*还XXX元,两原告确认被告欠付的借款本金XXX元*,属于*原告的自有*金XXX元、贷款资金XXX元,两原告为贷款资金**利*XXX元。
本院认为,合法*借贷关*受法*保护。被告张X向*告孙X借款XXX元、已经*还XXX元、尚*XXX元*还的事实,有*条、转账记录及当事人陈*等在卷佐证,案涉债权*务关*应*确认。原告孙X认可被告张X已经*还XXX元、尚*XX元*还,系原告对自己权**自由处分,依法*以支*。被告张X向*告李X借款XXX元、已经*还XXX元、尚*XX元*还的事实,有*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及当事人陈*等在卷佐证,案涉债权*务关*应*确认。被告尚*两原告合计XXX元,两原告只要求被告偿还XXX元,依法*以支*。原、被告之间没有*定借款利*,视为没有**。被告张X与原告孙X之间约定了分期还款期限,被告未按期履行,孙X可按约定向*告主张**剩余*款。两原告出借给被告的资金*部分来源于*取金**构贷款,涉该部分金*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束*。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两原告因该贷款支*的利*应*被告承担。被告张X与原告李X之间没有*定借款期限,李X可以催告被告在合理期限内偿还。两原告要求被告自起诉之日起参照当时*年*贷款市场报价利*(3.45%)标准,对两原告出借给被告的XXX元*有*金**逾期利*,依法**支*。原告要求被告支*律师**诉讼请求,因双**定由被告承担,依法*以支*,但XXX元*师***于*件的难易**偏高,调整为XX元。原告要求被告支*诉讼保全*险费*诉讼请求,因双**未明*约定由被告承担,依法*予支*。诉讼中,被告经*院合法*唤未到庭,应*为其放弃相**讼权*,自行承担相**法*后*。
据此,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民法*关**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二十八条,《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XX*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孙X、李XX师*XXX元、贷款利*XXX元、借款本金XXX元*逾期利*(以XX元*基数,自2024年7月1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3.45%计*);
二、驳回原告孙X、李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本案受理费*法*半收取计XX元、保全*XX元,合计XX元,由被告张X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张XX*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交原告孙X、李X)。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泰州市中级人民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