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4)川xx刑初xx号
公诉机关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X,因本案,2024年4月15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监视居住,2024年9月27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辩护人刘X,四川XX律师。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绵涪检刑诉〔2024〕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朱X。。。付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4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4年8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及其辩护人刘X、李X(实习),被告人朱及其辩护人许X,被告人罗X及其辩护人x,被告人何X及其辩护人刘X,被告人舒及其指定辩护人陈X,被告人朱X及其指定辩护人胡X,被告人付及其指定辩护人门XX到庭参加诉讼。
公诉机关指控,2023年3月至4月,被告人陈X(在逃)高额报酬利诱下,从2023年3月22日至4月25日,自己单独或者邀约罗X,使用朱X以及朱介绍的何X、舒X..行卡,何X以及在四川省绵阳市、中江县组织洗钱活动。期间,陈主要负责查验银行卡、将银行卡主提取现金转交曾;罗负责跟随看守银行卡主提取现金;朱、何提供自己银行卡,或者介绍其他银行卡主,到ATM机或柜台提取现金。在案被告人均明知是为违法犯罪活动洗钱,仍然积极参与获取电话通知到案
被告人何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无异议;2.何X犯罪动机单一,只有介绍行为,帮助较小,系从犯;3.何X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愿意退缴赃款;4.案发前何X表现良好,系初犯、偶犯。建议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悔罪态度等,并结合司法行政管理机构做出的调查评估意见,本院认为除被告人陈、朱、罗、朱以外,对其余被告人均可宣告缓刑,对被告人陈、朱、罗、朱的辩护人所提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其余被告人的辩护人所提缓刑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舒、朱、付所提量刑建议未明显不当,予以采纳。各被告人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0900元应当予以追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12月9日起至2028年6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朱X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12月9日起至2027年6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罗X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12月9日起至2025m12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朱X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何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舒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