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简介
原告与被告离婚后,以被告婚姻存续期间转移 58 万元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按 80% 比例分割 46.4 万元。被告委托胡XX律师应诉,辩称案涉款项源于其婚前房产售房款及案外人赠与,非夫妻共同财产,且离婚协议已明确无共同财产,原告主张无依据。
二、办案经过
1、胡XX律师接手后,梳理核心争议:案涉 58 万元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属离婚时未处理财产。
指导被告收集关键证据,包括合法有效的《婚内协议》、银行流水、离婚协议书、生效判决书等,证实案涉款项中 35 万余元是被告婚前房产售房款(婚内协议约定归被告所有),其余为案外人赠与,并非夫妻共同财产。
2、庭审中,明确提出代理意见: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约定无共同财产,对双方有约束力;案涉款项来源清晰,且被告未隐藏转移,原告无证据证明该款项属离婚时未处理的共同财产,其诉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三、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胡XX律师全部代理意见,认定案涉款项不属于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告举证不足以支撑其主张,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被告合法财产权益得到充分维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