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减少刑期4—6年

  • 刑事辩护
刑事辩护
刘波律师 在线
四川太白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5.0
    用户评分
  • 788
    服务人数
  • 12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检察院量刑建议为11年至13年期间,本案刘波律师介入后,根据法律规定,结合事实情况,在法庭上积极有效辩护。最终法院判决罗某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减少刑期4—6年。

案件详情

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3)桂xxx刑初xx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景X,男,因涉嫌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2年11月11日在宁明县疫情防疫指挥部特殊集中看护点进行医学隔,离,2022年12月8日被宁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宁明县看守所。

被告人罗X,因涉嫌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2年11月9日在宁明县疫情防疫指挥部特殊集中看护点进行医学隔,离,2022年12月8日被宁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宁明县看守所。

辩护人吴XX,广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X,四川XX律师。

宁明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刑诉〔x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景、罗X、李X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罗X及其辩护人吴X、刘X到庭参加诉讼。

宁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景、罗X受刘某(均另案处理)的领导、指挥,以高薪工资为诱饵,于2022年5月起至11月,在境内招募、拉拢、介绍或是诱骗岳某某(未成年人,以下简称:未)、赖X(未)、夏某(未)、曾某、骆X(未)、王某。。。。

关于本案主从犯的认定问题。在共同犯罪中,根据在案证据,证实景在本案中负责非法出境人员车费、住宿费、生活费等资金安排,并安排罗X具体联系非法出境人员,安排食宿、支付费用等,并在罗X被行政拘留时出面安置非法出境人员,或者非法出境人员改变行程时也是跟景联系沟通,故景、罗X均是本案的主犯,但罗X系作用较小的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李X据他人安排,协助转账及购买机票等,为非法出境人员提供帮助,在本案中所起作用较轻,系本案的从犯,依法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罗X辩护人提出罗X系作用较轻的犯罪,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景、罗X、李X为牟取私利,多次组织非法出境人员偷,渡出境,人数众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构成了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偷,渡人员中,黄X、周X。。。成功偷,渡出境,系犯罪既遂;其他涉案非法入境人员途中被民警查获,系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景X虽为主动投案,但拒不供述其犯罪事实,故不构成自首;罗X称自愿认罪,但也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不构成坦白,故罗X辩护人提出罗X具体坦白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景、罗、李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景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监视居住每两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1月11日起至2031年11月10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完毕,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罗X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1月9日起至2031年5月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完毕,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三、被告人李X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


  • 2024-07-15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法院
  • 被告
  • 少刑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刘波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刘波律师
5.0分服务:788人执业:12年
刘波律师
15107201****0930 执业认证
  • 四川太白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合同事务 债权债务 刑事辩护
  • 江油市银河干道城馨印象商住楼四楼
刘波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律本科毕业,现在四川太白律师事务所执业。 刘波律师,从事法律行业数年以来,一直坚持提升自身的法律...
  • 150 8219 2260
  • 15082192260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