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3)桂xxx刑初xx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景X,男,因涉嫌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2年11月11日在宁明县疫情防疫指挥部特殊集中看护点进行医学隔,离,2022年12月8日被宁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宁明县看守所。
被告人罗X,因涉嫌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2年11月9日在宁明县疫情防疫指挥部特殊集中看护点进行医学隔,离,2022年12月8日被宁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宁明县看守所。
辩护人吴XX,广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X,四川XX律师。
宁明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刑诉〔x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景、罗X、李X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罗X及其辩护人吴X、刘X到庭参加诉讼。
宁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景、罗X受刘某(均另案处理)的领导、指挥,以高薪工资为诱饵,于2022年5月起至11月,在境内招募、拉拢、介绍或是诱骗岳某某(未成年人,以下简称:未)、赖X(未)、夏某(未)、曾某、骆X(未)、王某。。。。
关于本案主从犯的认定问题。在共同犯罪中,根据在案证据,证实景在本案中负责非法出境人员车费、住宿费、生活费等资金安排,并安排罗X具体联系非法出境人员,安排食宿、支付费用等,并在罗X被行政拘留时出面安置非法出境人员,或者非法出境人员改变行程时也是跟景联系沟通,故景、罗X均是本案的主犯,但罗X系作用较小的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李X据他人安排,协助转账及购买机票等,为非法出境人员提供帮助,在本案中所起作用较轻,系本案的从犯,依法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罗X辩护人提出罗X系作用较轻的犯罪,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景、罗X、李X为牟取私利,多次组织非法出境人员偷,渡出境,人数众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构成了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偷,渡人员中,黄X、周X。。。成功偷,渡出境,系犯罪既遂;其他涉案非法入境人员途中被民警查获,系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景X虽为主动投案,但拒不供述其犯罪事实,故不构成自首;罗X称自愿认罪,但也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不构成坦白,故罗X辩护人提出罗X具体坦白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景、罗、李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景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监视居住每两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1月11日起至2031年11月10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完毕,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罗X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1月9日起至2031年5月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完毕,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三、被告人李X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