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壮,族自治区宁**人民法*
刑事判决书
(2023)桂xxx刑初xx号
公*机关**壮,族自治区宁**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景X,男,因涉嫌犯组织他人偷越*(边)境罪于2022年11月11日在宁**疫情防疫指挥部特殊集中看护点进行医学隔,离,2022年12月8日被宁**公**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看守所。
被告人罗X,因涉嫌犯组织他人偷越*(边)境罪于2022年11月9日在宁**疫情防疫指挥部特殊集中看护点进行医学隔,离,2022年12月8日被宁**公**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看守所。
辩护人吴XX,广*xx律师*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X,四川XX律师。
宁**人民检察院以宁*刑诉〔x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景、罗X、李X组织他人偷越*(边)境罪,于2023年7月17日向*院提起公*。本院立案后,依法*用普通**并组成*议庭,公*开庭审理了本案。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出庭支*公*,
被告人罗X及其辩护人吴X、刘X到庭参加诉讼。
宁**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景、罗X受刘*(均另案处理)的领导、指挥,以高*工资为诱饵,于2022年5月起至11月,在境内招募、拉拢、介绍或是诱骗岳*某(未成**,以下简*:未)、赖X(未)、夏*(未)、曾*、骆X(未)、王*。。。。
关**案主从*的认定问题。在共同犯罪中,根据在案证据,证实景*本案中负责非法*境人员车*、住宿*、生活费*资金**,并安*罗X具体联系非法*境人员,安*食宿、支*费*等,并在罗X被行政拘留时*面安*非法*境人员,或者非法*境人员改变行程**是跟景*系沟通,故景、罗X均是本案的主犯,但罗X系作用较小的主犯,依法**按照其所参与的全*犯罪处罚;李X据他人安*,协助转账及购买机票等,为非法*境人员提供帮助,在本案中所起作用较轻,系本案的从*,依法***或者减轻处罚。故罗X辩护人提出罗X系作用较轻的犯罪,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景、罗X、李X为牟*私利,多次组织非法*境人员偷,渡出境,人数众多,情节严*,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民共和**法》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构成*组织他人偷越*(边)境罪。公*机关*控成*,本院予以支*。在偷,渡人员中,黄X、周X。。。成*偷,渡出境,系犯罪既遂;其他涉案非法*境人员途中被民警查*,系未遂,依法*以比照既遂犯从*或者减轻处罚。李**后**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以从*处罚。景X虽为主动投案,但拒不供述其犯罪事实,故不构成*首;罗X称自愿认罪,但也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不构成*白,故罗X辩护人提出罗X具体坦白*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景、罗、李*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会的危*程*,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民法*、最高*民检察院关**理妨害国(边)境管*刑事案件应*法*若干*题的解*》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景*组织他人偷越*(边)境罪,判处有*徒刑九年,并处罚金*民币五万*;
(刑期从*决执行之日起计*。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监视居*每两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1月11日起至2031年11月10日止;罚金*于*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逾期不缴纳的强*缴纳。)
二、被告人罗X犯组织他人偷越*(边)境罪,判处有*徒刑八年*个月,并处罚金*民币四万*;
(刑期从*决执行之日起计*。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1月9日起至2031年5月8日止;罚金*于*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逾期不缴纳的强*缴纳。)
三、被告人李X犯组织他人偷越*(边)境罪,判处有*徒刑四年*个月,并处罚金*民币二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