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娇律师*理施*方**建设工程*纷案,成*减损超千万
案号:(2023)冀0723民初***号
审理法*:河北省康*县人民法*
案情简*:
原告XX****工程**有*公***县XX**公*(以下简*“某甲**公*”,法*代表人:李XX)与被告辽宁*某工程**有*公*(以下简*“XX**公*”,法*代表人:张XX)因《风力发电机组和*变设备安*工程*同》履行产生纠纷。某甲**公**为发包*,以XX**公***违约为由诉至法*,请求判令解*合同,并要求XX**公**还超付工程*、支*违约金*赔偿各项*失共计*1300余**,同时*担律师*、诉讼费*。
某甲**公**托诉讼代理人为朱XX、司*某律师。XX**公*(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为北京市XX白*娇律师*焦**律师。
办案经*:
接受被告XX**公**托后,白*娇律师*团队律师*案件进行了全*梳理。面对原告提出的天价索*,律师*队深入分析了合同条款、施*日志、往来函件、付款凭证等大量证据,精准识别*案件关*点:工期延误存在双**合过错、部分损失证据不足、索*项*计*方*不合理等。在庭审中,律师*队围绕“合同解*依据”、“已完工程*与价款认定”、“损失与违约责任*因果关*及计*方*”、“混合过错下的责任*分”等核心争议焦*,进行了系统性的有*抗辩,逐一反驳了原告的不实主张*过高**。
案件结果:
法*经*理作出判决:
确认双**同于2023年7月6日解*。
判决被告XX**公**还原告某甲**公*超付工程*719,239元。
判决被告XX**公**偿原告某甲**公*电缆损失1,745,860.2元。
驳回原告某甲**公**其他诉讼请求(包*高*1300余***违约金、发电量损失、叶*损坏赔偿、律师**)。
案件受理费112,424元,由被告负担26,521元,原告负担85,903元。
判决理由及法*适用:
法*认为,合同解*符*约定。关**程*,法*依据双**认的进度报表等证据核算产值,并认定原告代付的农*工工资应**已付工程*,据此计*出超付金*。关**缆损失,基于**负责人行为及合同约定,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告主张*巨额违约金*各项*失,法*认为双**合同履行中均存在违约行为(原告迟延供货、被告管*拖延),提交的证据无法*确区分过错和*任*小,且原告主张*发电量损失等缺乏充*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故不予支*。本案主要适用了《中华*民共和**法*》关**同履行、违约责任*《民事诉讼法》相**据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