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本案为一起典型的离婚后*养**索*纷。委托人韩XX(上诉人,原审原告)与被上诉人杨XX原系夫妻关*,双***姻关*存续期间育有*对双*胎子女。因感情不和,双**2019年10月开始分居,子女随韩XX共同生活。此后,双***了多次离婚诉讼,直至2023年12月经**终*判决准予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女儿由杨XX抚养,儿子由韩XX抚养)及财产分割等事宜作出判决。
离婚判决生效后,韩XX主张*在长达数年*分居*间独自承担了子女的全*抚养**,故诉至一审法*,要求杨XX支*自2019年10月至2024年3月期间的抚养**计19万**。一审法*经*理,仅支*了杨XX在离婚判决后*及时*走女儿期间(约3个月)的抚养*3000元,驳回了韩XX关**居*间抚养**诉讼请求。韩XX不服,委托我所沈*师*队提起上诉。
案件总结:
沈*师*队接受委托后,对案件进行了全*梳理。团队认为,本案的核心法*争议焦*在于:婚姻关*存续期间但双**于*居*态时,未直接抚养*女的一方,是否必然负有**另一方**“抚养*”的法*义务。
在上诉审理中,沈*律师*队围绕以下要点进行了有*论证:
强*在婚姻关*存续期间,夫妻双**子女的抚养*务是共同且一体的,分居*不直接改变这一法*性质。
指出对方*事人在分居*间并未主观拒绝履行抚养*务,而是因客观原因(如我方*事人带子女离开原常*地且未充*告知具体信息)导致其无法*际履行探望及照顾*责。
明*我方*事人在分居*间使用个人财产抚养*女的主张,但结合本案具体情况,法*更侧重于*查*养**求的基础是否符*法*规定。
成**中级人民法*经*审审理,完全*纳了一审法*认定的事实与法*观点,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裁判理由。二审判决明*指出,在杨XX非因主观恶意拒不履行抚养*务,而是因韩XX的行为客观上阻碍其履行的情况*,韩XX要求其支*分居*间抚养**上诉请求,缺乏法*依据。最终,二审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时,二审判决也维持了一审关**XX支*离婚后*个月女儿抚养*3000元*判项,保障了我方*事人该部分的合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