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位委托人与两被告分家析产纠纷案 —— 彭艳军律师成功为委托人争取腾退补偿款及房屋居住使用权
一、案件简介
三位委托人系家庭成员(夫妻二人及未成年子女),其中夫妻一方为被告一之女,被告一与被告二为再婚夫妻。2010 年 8 月,北京市丰台区某村某院落因城乡一体化改造实施腾退,被告一作为代表与腾退办公室签订《房屋(宅基地)腾退补偿协议书》,被安置人口包括三位委托人与二被告共计五人,腾退补偿款总额 XXX 元,同时认购三套回迁安置房。
腾退完成后,二被告独自占有全部腾退补偿款及安置房(一套出售、一套自住、一套出租),未向三位委托人分配任何权益,双方就补偿款分割、安置房居住使用及租金收益分配等问题协商无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三位委托人特委托北京市XX律师提起分家析产诉讼,核心诉求包括:要求二被告支付腾退房屋评估款、腾退补助费、安家周转费、房屋租金等共计数百万元,确认安置房居住使用权及面积份额。
二、办案经过
(一)接受委托,梳理案件核心事实
我方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与三位委托人充分沟通,全面梳理案件关键事实:
- 核实身份关系与被安置资格:确认三位委托人户籍均在腾退院落,且其中一方持有院落内部分房屋产权,根据《丰台区南苑乡某村城乡一体化改造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三位委托人符合独立产权户认定条件,系合法被安置人;
- 固定核心证据:指导委托人收集并提交《房屋(宅基地)腾退补偿协议书》、房屋评估报告、房产证、选房结果确认单、腾退补偿款转账记录、安置房入住结算材料等关键证据,证明腾退补偿的构成、安置房来源及二被告独自占有权益的事实;
- 厘清争议焦点:明确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宅基地区位补偿款、腾退补助费等的分配比例,安置房的居住使用权归属,以及出租房屋租金收益的分割问题。
(二)法律分析,确定代理思路
结合案件事实与相关法律规定,我方确定核心代理思路:
- 明确权益基础:根据《实施细则》及村民代表大会决定,本次腾退以宅基地为标准,委托人作为独立产权户及合法被安置人,依法享有宅基地区位补偿款、腾退奖励补助等相关权益,并非被告所称 “空挂户”;
- 驳斥被告抗辩:针对被告提出 “委托人未参与房屋翻建、已获得相应补偿、超过诉讼时效” 等抗辩,逐一梳理反驳证据:其一,委托人持有部分房屋产权,房屋重置成新价等应按产权面积比例分配;其二,被告所称 “已支付补偿款” 无有效证据证明,且现有转账记录显示的款项无赠与或借款合意,应认定为部分补偿款抵扣;其三,本案系家庭共有财产分割,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 聚焦核心诉求:重点主张宅基地区位补偿款中剩余部分应按人口平均分配,腾退补助费按产权户比例分配,安置房作为共有财产应保障委托人居住使用权,出租房屋租金收益作为共有物孳息应依法分割。
(三)庭审交锋,充分维护委托人权益
庭审中,我方围绕核心代理思路展开充分抗辩:
- 针对补偿款分配:提交房产证、评估报告及《实施细则》,证明委托人享有独立产权户资格,宅基地区位补偿款、房屋重置成新价等应按法定及约定比例分配,驳斥被告关于 “房屋系其单独翻建、补偿款归其独有” 的主张;
- 针对安置房归属:提交选房确认单、入住结算材料,证明安置房系五人共同安置所得,在未办理产权证的情况下,应根据实际需求及权益比例确定居住使用权,我方委托人作为三人家庭,更需稳定居住环境;
- 针对租金收益:主张案涉出租房屋系共有财产,出租收益应扣除合理维护成本后由共有人平均分配,二被告独自占有无法律依据。
三、案件结果
北京市丰台区XX经审理,采纳了我方主要代理意见,作出(x)京 x民初 x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 被告一、被告二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三位委托人被腾退房屋补偿款 340754.7 元、租金收益 188700 元,共计 529454.7 元;
- 北京市丰台区X 某房屋由三位委托人居住使用;
- 驳回委托人其他诉讼请求(主要因安置房未办理产权证,暂无法确认面积份额,法院告知可待条件成就后另行主张)。
本案的判决充分保障了委托人的核心合法权益,不仅成功为委托人争取到相应的腾退补偿款及租金收益,更确保了委托人对回迁安置房的居住使用权,有效解决了委托人的居住需求及财产权益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