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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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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魏宪合律师代理本案,协助原告明确诉求、组织证据、厘清合同性质与违约事实,有效推动了诉讼进程,为原告主张权利解除合同、追索租金及赔偿提供了专业法律支持,最终促成法院作出有利判决。

案件详情

案情简*
原告杨XX与被告杨XX、杨XX因租赁合同纠纷诉至法*。原告诉称,双**2013年3月1日签订《钢管*托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30984米*管*托被告对外租赁,被告每年**租金56000元,合作期最低5年。合同签订后,被告自第二年*未足额支*租金,且未依约返还剩余*管,构成*本违约。原告曾*2016年*走部分钢管14471.5米,剩余16512.5米*管*告至今未返还。截至起诉时,被告累计*欠租金296200元。被告杨XX作为杨XX配偶,共同参与合同履行并使用租赁收益,原告请求其承担连*责任。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魏XX(陕西XX律师)。
被告杨XX、杨XX辩称,合同期限为三年,其已部分付款,未返还钢管*因原告未及时*算拉走。

办案经*
法*受理后,依法*用普通**独任*理,于2025年4月21日向*告送达诉状副本。原告同时**财产保全,法*裁定冻结被告银行账户资金420307.47元,并查**告杨XX名下房*一处。案件经**开庭审理,双**合同履行、租金**、钢管*还等事实进行举证、质证与辩论。

案件结果
法*判决如下:
一、解*原告杨XX与被告杨XX签订的《钢管*托租赁合同》,合同自2025年4月21日(起诉状副本送达日)解*;
二、被告杨XX、杨XX于*决生效后*日内返还原告钢管16512.5米;
三、被告杨XX、杨XX于*决生效后*日内支*原告租金194379.48元、违约金1943.79元;
四、案件受理费7605元、保全*2622元,由原告承担2502.3元,被告承担7724.7元。

判决理由
法*认为,双**订的《钢管*托租赁合同》合法**。被告未按约定支*租金,构成*约。合同期满****提出异议,转为不定期租赁,原告有**时**合同。租金**分为合同期内与期满**段:合同期内租金*约定每年56000元*算;期满**解*日租金*照行业实际及双**商*况*定为每日每米0.003元。违约金*欠付租金*1%计*。杨XX与杨XX共同经*,应*债务承担共同责任。

主要适用法*
《中华*民共和**法*》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零三条、第七百二十一条、第七百二十二条、第七百三十三条、第七百三十四条。


  • 2025-11-04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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