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西省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XX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上诉人负责人:张XX,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律师。
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宪合律师、左律师。
冯XX在业务员推荐下购买终身寿险,后因脑梗死等疾病被鉴定为身体高度残疾,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冯XX投保时未如实告知高血压病史为由拒赔并解除合同。冯XX遂诉至法院,要求支付保险金。
办案经过:
一审中,保险公司主张冯XX未尽如实告知义务,并提供电子投保单及录音录像作为证据。魏宪合律师代理冯XX指出,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已就健康事项进行具体询问,且冯XX投保时已61岁,高血压属常见病,无证据证明其存在恶意隐瞒。一审法院采纳该意见,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不服上诉。二审中,魏宪合律师继续围绕询问义务的履行、证据证明力等核心问题展开辩护。双方未提交新证据。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
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业务员已就健康询问事项向冯XX进行具体、明确的逐项询问,电子保单及录音录像中“全部否”选项无法确认为冯XX本人操作。
冯XX投保时属高血压高发年龄段,保险公司未履行审慎审查义务,亦无证据证明冯XX存在带病投保恶意。
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理由不成立,应承担保险责任。
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应向冯XX支付保险金125,745元(已扣除退还保费)。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保险公司承担。
主要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如实告知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询问范围及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