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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冒字号 + 恶意抢客!律师成功叫停不正当竞争,助企业维权止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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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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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协助当事人全面收集企业注册资料、经营范围对比、客户证言、沟通记录、纳税凭证等证据,形成完整闭环,有力反驳被告各项抗辩主张,为法院认定侵权事实提供充分依据。针对被告多维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律师明确提出 “停止使用侵权字号 + 赔偿损失” 的核心诉求,不仅成功叫停被告的侵权行为,避免损失扩大,还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维护了多年积累的商业信誉。

案件详情

一、案件详情

原告佛山XX公司(原名称:广州XX公司,以下简称 “原告公司”)成立于 2009 年,法定代表人廖XX,经营范围涵盖电子元器件销售、专用设备修理、印刷专用设备制造等业务。经过十余年深耕,公司积累了数十家全国大型企业客户,核心字号在行业内形成一定市场影响力,树立了良好的商业信誉。

被告郑XX系廖XX前夫,双方曾登记结婚后解除婚姻关系。原告公司为廖XX婚前财产,郑XX并非公司股东,但因过往关联关系,其对公司的名称、经营范围、客户资源等核心商业信息十分熟悉。2021 年 1 月,郑XX注册成立广州某电子产品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被告公司”),持股 100% 并担任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名称与原告公司原名称高度近似,仅增加 “技术服务” 四字,且经营范围包含与原告公司重合的设备销售、维修等核心业务。

被告公司成立后,郑XX利用企业名称的近似性及对客户资源的了解,向原告公司全国老客户散布误导性信息,谎称其公司与原告公司系同一主体,导致大量合作多年的老客户被误导转而与其建立合作关系。此外,郑XX还存在擅自使用原告公司已挂失作废的公章向客户发函阻碍货款支付、恶意散布虚假言论诋毁原告公司商业信誉、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等行为,严重扰乱原告公司正常经营秩序,导致公司业务大幅受挫,被迫于 2023 年 7 月变更企业名称及注册地址。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公司委托唐雪榕律师提起不正当竞争纠纷诉讼,要求两被告停止使用涉案近似字号并赔偿经济损失。

二、案件总结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两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唐雪榕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梳理案件脉络,精准锁定被告不正当竞争的核心事实:一是郑XX明知原告公司核心字号具有商业价值,仍注册高度近似的企业名称,主观攀附恶意明显;二是被告公司经营范围与原告公司存在重合,客观上形成直接竞争关系;三是被告通过名称混淆、误导客户、诋毁商誉等多种手段抢夺客户资源,已造成实际混淆后果,损害原告公司合法权益。

诉讼过程中,被告提出多项抗辩,声称原告公司核心字号不具有市场影响力、双方经营范围无竞争关系、客户系自愿合作等。唐雪榕律师结合原告公司提交的购销合同、发票、税收完税证明、客户沟通记录等证据,逐一反驳:一方面,原告公司经营十余年,客户覆盖全国,长期稳定的经营轨迹足以证明核心字号的市场影响力;另一方面,被告公司名称与原告公司原名称近似度极高,且郑XX利用特殊身份获取客户信息并实施误导行为,完全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混淆行为构成要件。

最终,法院采纳唐雪榕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两被告擅自使用原告公司有一定影响的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被告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涉案近似字号,并赔偿原告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郑XX作为一人公司唯一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三、律师价值

1、精准定性侵权本质:不正当竞争纠纷中,“字号影响力”“主观恶意”“混淆后果” 是认定核心。唐雪榕律师结合原告公司经营年限、客户规模、行业口碑等证据,清晰论证核心字号的市场价值,同时抓住被告名称仿冒、客户资源滥用、误导性宣传等关键行为,精准界定其不正当竞争的本质。

2、构建坚实证据链条:律师协助当事人全面收集企业注册资料、经营范围对比、客户证言、沟通记录、纳税凭证等证据,形成完整闭环,有力反驳被告各项抗辩主张,为法院认定侵权事实提供充分依据。

3、全力止损维权:针对被告多维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律师明确提出 “停止使用侵权字号 + 赔偿损失” 的核心诉求,不仅成功叫停被告的侵权行为,避免损失扩大,还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维护了多年积累的商业信誉。

4、专业应对庭审博弈:庭审中,律师围绕字号影响力、竞争关系、混淆后果等争议焦点展开针对性辩论,逻辑清晰地呈现被告行为的违法性,帮助法官准确界定案件性质,促成公正判决,为企业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 2025-06-13
  •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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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雪榕律师,广州人,执业于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是该所的合伙人,也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唐雪榕律师本科学医,后跨专业考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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