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
原告康XX(女,1990年1月29日生)与被告吴XX(男,1990年10月30日生)于2024年5月20日签订《南京市存量房*卖合同》,约定被告将其位于*京市玄武*的房*以322万**售给原告。合同签订当日,原告依约向*告支*了定金10万*,并随后*首付款36万**入指定监管*户,其申*的银行贷款亦获审批。2024年6月4日,案涉房*因被告与他人的其他诉讼纠纷被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查*,导致无法*理产权*户手续。被告于2024年6月12日通*原告无法*续履行合同。双**商*果,原告遂诉至法*。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为俞X(北京XX律师)、许XX(北京XX律师)。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为居*某(江**某律师*务所律师)。
办案经*:
法*于2024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并于2024年9月3日公*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请求解*合同,要求被告返还定金*利*,并支*合同约定的总房*10%的违约金。被告辩称房*被司****于*可抗力,同意解*合同并返还定金,但认为原告主张*违约金*高*缺乏依据,请求法*调低。法*围绕合同效力、违约责任*认定及违约金*调整等焦*问题进行了审理和*查。
案件结果:
法*判决如下:
确认原、被告双**2024年5月20日签订的《南京市存量房*卖合同》于2024年8月19日解*;
被告吴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告康XX返还定金10万*;
被告吴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告康XX支*违约金10万*;
驳回原告康XX的其他诉讼请求(包*定金**的请求)。
判决理由:
法*认为,双**订的合同合法**。案涉房*因被告的涉诉行为被司***,导致合同无法*续履行,该情形不属于*可抗力,被告构成*约。根据合同约定,违约方**担违约责任。但法*认为原告主张*总房*10%的违约金(32.2万*)过高,根据《中华*民共和**法*》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并结合本案的违约情节、原告的实际损失等因素,酌情将违约金*降至10万*。鉴于*告已通*支*违约金*担了违约责任,故对原告主张*定金**不再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