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某、杨XX(系母子关系)。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昊律师。
被告:程XX、王某某(系邻居)。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律师。
办案经过:
本案源于二原告在获准原址翻建自有危房后,施工过程屡遭邻居二被告的无端阻拦。二被告以宅基地权属争议、原告建房手续不合法、施工方案不合理等为由,阻止原告对房屋北墙进行抹灰及修建散水(排水设施),致使原告房屋无法完成防水、保温等基本施工,严重影响居住安全与正常使用。洪昊律师接受二原告委托后,深入梳理案件事实,重点收集并组织了证明原告建房合法性的核心证据,包括村委会批准的《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经被告程XX本人签字确认的《四邻协议书》、村民代表大会决议等。面对被告方提出的宅基地争议、程序瑕疵等抗辩,洪昊律师在庭审中紧扣原告已获合法审批、施工行为属行使其合法物权且为保障基本居住功能所必需的核心论点,并强调了不动产相邻关系应遵循的“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原则。法院亦组织进行了现场勘验,进一步查明了事实。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主要诉讼请求,具体如下:
被告不得阻拦原告对涉案房屋北墙进行抹灰施工;
被告不得阻拦原告在房屋北墙后80厘米宽范围内修建水泥地面作为散水;
驳回原告关于修建22厘米高散水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5元由被告负担。
判决理由:法院认为,对房屋墙体进行抹灰涉及保温、防潮等基本居住权利,被告阻拦缺乏依据。关于散水,法院通过现场勘验确认修建位置不影响被告出行等权利,且修建散水系为保障房屋正常排水、维护基本居住安全,并非对土地使用权进行确权。原告主张加高散水缺乏必要性证明,故未予支持。本案主要援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关于处理相邻关系基本原则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