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朱XX、秦X诉被告朱X2、陆X、陈X、成X、管X、朱X3继承纠纷一案。原告主张对位于南通市荟景XX的拆迁安置房屋及车库进行分割,其中一套房屋归秦X所有,朱XX享有其自身份额及继承份额。
原告:朱XX(女,1972年生)、秦X(女,1944年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X(南通市崇川区某法律服务所)
被告:朱X2(男,1975年生)、陆X(男,1947年生)、陈X(男,1951年生)、成X(男,1952年生)、管X(女,1978年生)、朱X3(女,2001年生)
法定代理人:管X(朱X3之母)
被告朱X2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张X(北京市XX)
办案经过:
法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先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先后于2019年10月15日、12月25日、2020年4月23日、5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并就案涉房屋的出资、拆迁安置利益、房屋归属等问题进行了举证、质证与陈述。
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案涉拆迁安置利益应分为三部分处理:
一、拆迁补偿款部分,根据建房出资比例及继承关系,确定秦X享有24.01%、朱XX享有17.34%的房屋补偿款份额;
二、安置商品房认购指标利益部分,由拆迁时的安置人口(秦X、朱X2、管X、朱X3)平均享有;
三、安置房屋实物分割部分,考虑秦X年迈需住所,判令荟景苑6幢***室及车库归秦X所有,其应向朱XX、朱X2等人支付相应差价款。
判决如下:
荟景苑14幢**室及车库、学士府14幢**室及车库归朱X2、管X、朱X3享有;
荟景苑6幢**室及车库归秦X享有,秦X应向朱XX支付89385.79元,向朱X2、管X、朱X3支付20791.64元;
秦X应向朱X2、管X返还维修基金等费用17518.2元;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五条、第十条,认定遗产继承与拆迁利益分配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