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陈XX,女,1981年11月14日生,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宓律师、范XX律师,北京市XX律师。
被告:李XX,男,1991年9月15日生,住安徽省无为XX。
被告:余XX,女,1987年9月29日生,住江苏省江阴市。
案情简述:
原告陈XX因名下房屋需定制家具,经介绍认识被告李XX。双方先后于2024年10月26日、2025年1月25日签订两份合同,约定定制家具总金额为210,000元,原告先后支付定金8,000元及部分货款97,000元(合计105,000元)至被告余XX账户。被告李XX未按约定交付全部家具,仅交付价值约24,500元的部分柜体。原告多次催促未果,于2025年5月7日通知解除合同并要求退款。原告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款、支付违约金、律师费等,并要求余XX承担连带责任。
办案经过
原告于2025年9月1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提交了购销合同、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证明被告逾期未履行合同义务。两被告分别答辩:李XX表示愿意返还部分款项但认为赔偿过高;余XX辩称仅为联系协调人,不应承担责任。法院经审理认定,2025年1月25日的合同替代了先前合同,双方权利义务依后合同确定。
判决结果:
解除原告陈XX与被告李XX于2025年1月25日签订的《全屋定制合同》;
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退还80,500元、赔偿定金8,000元、支付律师费7,200元,合计95,700元;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理由:
被告李XX严重逾期未履行交货义务,原告有权解除合同。
原告自认剩余未履约部分价值为80,500元,法院予以支持;其主张退还全部105,000元不予支持。
合同约定违约金过高(合同总金额20%),法院酌定以双倍返还定金8,000元作为赔偿。
律师费7,200元依合同约定予以支持;保全保险费非必要诉讼费用,不予支持。
余XX在合同履行中深度参与(收款、安排发货等),与李XX共同承揽工作,应承担相应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