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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作为原告代理人,精准梳理交易证据、厘清法律关系,成功说服法院认定未发货部分应继续履行、订单主体为孙晨服饰店,为原告争取到全部货款支持,体现出扎实的专业功底与高效的诉讼策略。

案件详情

案情简*:
原告上海XX**公*(以下简*XX**公*)系由陈*某(法*代表人)与被告孙XX共同出资设立,各持股50%。被告孙XX的妹妹孙X曾*册并经*个体工商*“崇川区孙X饰店”,该店已于2025年3月20日注销。第三人沈X曾*时*雇于XX**公**孙X服饰店,负责通*微信号为孙X服饰店向XX**公**单*购服装。

2023年11月至2024年3月期间,沈XX*上述微信号向XX**公**达“VICA-24SS-JV 春夏”订单*多次补货订单,XX**公**约生产并部分交付,但孙X服饰店未支*相**款。原告催收无果,遂诉至法*,要求两被告共同支*货款及利*,并承担相***。

办案经*:
本案原适用简***审理,后*案情复杂转为普通**。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为赵X某律师、张XX;两被告及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为张XX律师。庭审中,双**欠付货款金*、支*主体等展开辩论,法*组织举证质证,并对相**信记录、对账单、发货明*等证据予以确认。

案件结果:
法*认定孙X服饰店与XX**公**间存在合法**的买卖合同关*。关**款金*,法*支*原告主张,确认总金*为1,532,197.72元(含未发货部分),扣除已确认的调货金*56,078.4元。关***主体,法*认定孙X服饰店由孙X、孙XX共同经*,资产存在混同,故判决两被告共同承担付款责任。

法*判决如下:
一、被告孙X、孙XX于*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告支*货款1,532,197.72元*逾期利*(自2024年3月25日起按年**3.45%计*);
二、原告于*到货款后*五日内向*告交付剩余*物;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保全*险费、公*费*)。

判决理由与法*适用:
法*依据《中华*民共和**法*》第七条(诚信原则)、第五百零九条(合同履行)、第五百一十一条(履行期限不明)、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九条(金**务履行)、第六百二十八条(买受人付款义务)等规定,认定被告未按约付款构成*约,应*担继续履行及支*利*的责任。同时,法*基于*XX与孙X服饰店之间的资产混同与实际经*参与,认定两被告应*同承担责任。


  • 2025-09-24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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