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2019年4月,L先生与W先生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共同经营快运项目,双方各占50%股份;L先生为资金出资人,W先生以货车出资,利润与风险均对半分担。2020年,案涉合伙项目停止经营,但双方未就合伙财产、利润进行清算。
因W先生未向L先生支付约定利润、合伙经营垫付款及其他费用,L先生多次催讨无果后,委托福建XX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1. 解除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书》;2. 判令W先生支付利润80892.55元、合伙经营款项152291.84元、其他费用3500元,及相应利息(按年利率3.45%自起诉之日计算)。
庭审中,W先生辩称:1. 其已为合伙项目充值64400元,不应承担L先生主张的垫付款;2. L先生主张的利润缺乏充分证据,且需扣除上级运输费用,其已向L先生支付84657.87元;3. 部分款项属于其他法律关系,不应在本案审理;4. 网点押金应双方均分。陈昆伟律师针对抗辩逐一回应:1. 明确案涉协议为不定期合伙,项目停摆后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符合解除条件;2. 梳理双方出资、充值及付款凭证,清晰呈现款项往来争议;3. 强调合伙清算的前提是协议解除,为后续财产清算扫清法律障碍。
二、案件总结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合作协议书》未约定合伙期限,且合伙项目已停止经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采纳陈昆伟律师关于解除协议的代理意见,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书》。
关于L先生主张的利润、垫付款等款项,因双方未提供无争议的合伙账簿,无法通过司法鉴定进行清算,法院暂未支持该部分诉求,告知双方可另行清算后主张权利。最终判决:1. 解除L先生与W先生签订的《合作协议书》;2. 驳回L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3. 案件受理费4850元,由双方各负担2425元。
三、律师价值
- 精准定位合同解除核心依据:律师紧扣“不定期合伙+项目停摆+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关键点,援引《民法典》相关规定,清晰论证解除协议的合法性,成功促成法院支持解除诉求,为当事人后续清算维权奠定法律基础。
- 系统梳理争议焦点并回应:针对被告提出的款项充值、利润扣除、款项性质等抗辩,律师快速梳理双方证据,逐一拆解争议,明确款项往来脉络,虽因缺乏清算依据导致款项诉求暂未支持,但有效反驳被告不合理抗辩,维护当事人核心诉讼立场。
- 为后续维权提供清晰指引:律师在诉讼中明确“先解除协议,后清算财产”的维权逻辑,告知当事人可另行主张清算权利,避免当事人因程序混乱错失维权机会,为后续合伙财产分割、利润追偿提供专业法律指引。
- 彰显合伙纠纷代理专业性:在合伙无清算账簿、争议点较多的情况下,律师聚焦当事人核心诉求,优先推动协议解除,兼顾当下维权与长远利益,为同类合伙停摆纠纷提供了“先定法律关系,再行财产清算”的代理思路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