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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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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求达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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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援引《民法典》相关规定,明确“明显不合理低价”的认定标准,结合原告自认的房产价值,论证案涉交易价符合市场公允,不满足撤销权行使的实体条件,为法院裁判提供清晰法律依据。强调第三人购房时对被告债务不知情,系善意受让且已支付全款、完成过户,其合法交易权益应受法律保护,成功避免房产被撤销过户的风险,保住第三人223万元财产权益。

案件详情

一、案件详情

2016年*2018年,陈XX为他人向*小额贷款**公*(下称“贷款**公*”)借款提供连*保证担保。后*债务人未履约,贷款**公***仲*,2021年**裁决陈XX需连*清偿7327万***务及利*。贷款**公***强*执行后,发现陈XX与其丈夫黄XX已将名下厦门市一套两层房*转让给林XX、陈XX夫妻(下称“第三人”),遂以“低价转让财产逃避债务”为由诉至法*,诉求:1. 撤销案涉《存量房*卖合同》;2. 房*恢复至黄XX名下;3. 支*律师*理费1万*;4. 各方*担诉讼费。
第三人林XX、陈XX委托福建XX律师**。庭审中,原告主张*涉房*以100万**价转让,系恶意避债;两被告(黄XX、陈XX)辩称交易*实,实际成*价223万*,且原告诉求已过诉讼时*。陈XX律师*合证据提出核心代理意见:1. 案涉房*交易*实合法,第三人已按223万**场公*价支*全*,有《房*买卖协议》、转账凭证、中介费*据等完整证据链佐证;2. 备案合同100万**为办理过户申*所用,非实际交易*,原告自认房*价值约230万*,案涉交易*未低于*场价格,不构成“明*不合理低价”;3. 第三人购房**被告债务情况*知情,系善意受让;4. 原告无证据证明*在起诉前一年*知晓房*转让事宜,撤销权*斥期间未届满,且被告该抗辩与第三人无关。

二、案件总结

法*经*理查*,案涉房*交易*在两份合同:2020年8月《房*买卖协议》约定成*价223万*,第三人已通*转账支*全*购房*223万**中介费2.8万*,有*行流水、收据等证据佐证;2020年9月备案的《存量房*卖合同》载明100万*,系过户申*价,非实际交易*。原告未申*房*市价评估,且自认房*价值约230万*,案涉交易*符*市场公*标准。
法*采纳陈XX律师*理意见,判决:1. 原告主张“明*不合理低价转让”缺乏依据,案涉房*交易*构成*权*撤销权*使要件;2. 原告无证据证明*在起诉前一年*晓撤销事由,除斥期间未届满,但核心争议在于*易*法*;3. 驳回贷款**公***诉讼请求;4. 案件受理费25280元*原告承担。

三、律师*值

  1. 精准拆解*易*心事实:律师*速梳理两份合同的性质差异,聚焦“实际成*价223万*”核心事实,整合《房*买卖协议》、转账凭证、中介费*据等证据,构建完整证据链,有*反驳“低价转让”主张,证明*易*实性与公*性。
  2. 专业援引法*条文*辩:针对债权*撤销权*构成*件,援引《民法*》相**定,明*“明*不合理低价”的认定标准,结合原告自认的房*价值,论证案涉交易*符*市场公*,不满*撤销权*使的实体条件,为法*裁判提供清晰法*依据。
  3. 全*维护善意第三人权*:强*第三人购房**被告债务不知情,系善意受让且已支*全*、完成*户,其合法*易****法*保护,成*避免房*被撤销过户的风险,保住第三人223万**产权*。
  4. 彰显商*纠纷代理专业性:在债权*撤销权*纷中,律师*准把握“交易*实性、价格公*性、第三人善意性”三大核心要点,通*证据梳理与法*论证,有*反驳原告不合理诉求,为同类房*交易*善意第三人的权**护提供了实践参考,最大化维护当事人合法**。


  • 2023-09-28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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