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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胜诉,律师助力二次起诉判离并争取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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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在离婚纠纷中,律师精准把握“感情破裂认定、抚养权归属、抚养费计算”三大核心要点,针对被告抗辩逐一拆解回应,通过专业代理高效实现当事人离婚及抚养权诉求,为同类离婚纠纷的维权提供了实践参考。

案件详情

一、案件详情

石XX与张XX于2022年9月登记结婚,2023年7月生育婚生女张X。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因性格、习惯差异较大,常为琐事争吵,夫妻感情逐渐疏远并分居。2024年2月,石XX首次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无往来,未履行夫妻义务,婚姻关系名存实亡。
为摆脱不幸婚姻、争取女儿抚养权,石XX委托福建XX律师第二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1. 判决准予双方离婚;2. 婚生女张X芯由石XX抚养,张XX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至女儿年满18周岁止;3. 本案诉讼费用由张XX承担。庭审中,石XX将抚养费诉求变更为每月2000元。
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陈昆伟律师作为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与石XX共同到庭,被告张XX亦到庭应诉。庭审中,张XX辩称不同意离婚,主张双方无实质性矛盾,且石XX在夜场工作、作息颠倒,不适宜抚养女儿,女儿出生后多由其及家人照顾,应由其方抚养。陈昆伟律师结合证据提出核心代理意见:1. 双方首次判不离后仍分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法定离婚情形;2. 婚生女不满两周岁,依据法律规定应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3. 张XX所述石XX不适宜抚养的理由无充分依据,石XX具备抚养能力,女儿随其生活更有利于身心健康,同时合理主张抚养费标准,充分论证原告诉求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二、案件总结

法院经审理查明,石XX与张XX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婚后生育一女,曾建立一定夫妻感情,但后期因缺乏沟通导致感情疏远。石XX首次起诉离婚被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感情仍未改善,结合二次起诉的情形,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关于婚生女抚养权,法院采纳陈昆伟律师代理意见,认为婚生女不满两周岁,石XX无不宜抚养子女的情形,依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母亲直接抚养”的法律规定,判决婚生女由石XX抚养;综合双方情况,酌情确定张XX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至女儿年满18周岁止,同时明确张XX的探望权及石XX的协助义务。最终判决:1. 准予石XX与张XX离婚;2. 婚生女张X芯由石XX抚养,张XX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至其年满18周岁止;3. 张XX可随时探视婚生女,具体方式由双方协商,石XX予以协助;4. 驳回石XX的其他诉讼请求;5. 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张XX负担。

三、律师价值

  1. 精准论证感情破裂核心要件:律师聚焦“首次判不离后感情未改善、二次起诉离婚”的法定情形,结合双方分居、无往来的事实,清晰论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法院判决准予离婚提供坚实法律与事实依据。
  2. 高效争取子女抚养权:针对婚生女不满两周岁的关键情形,精准援引“不满两周岁子女由母亲直接抚养”的法律规定,有力反驳被告关于“原告不适宜抚养”的抗辩,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抚养权,保障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
  3. 合理主张抚养费标准:结合当地生活水平、子女抚养需求及被告经济能力,协助当事人合理调整抚养费诉求,推动法院确定公平合理的抚养费金额,平衡双方权益与子女成长需求。
  4. 彰显离婚纠纷代理专业性:在离婚纠纷中,律师精准把握“感情破裂认定、抚养权归属、抚养费计算”三大核心要点,针对被告抗辩逐一拆解回应,通过专业代理高效实现当事人离婚及抚养权诉求,为同类离婚纠纷的维权提供了实践参考。


  • 2024-12-19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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