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2024年3月20日,陈XX与黄XX签订《案涉寺庙经营权转让合同》,约定黄XX将位于南安市的案涉寺庙经营权转让给陈XX,转让总价40万元,陈XX需在交接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15万元,剩余款项分3年付清;黄XX应于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交付寺庙,并协助办理相关变更手续、提供证明文件。
合同签订后,陈XX依约向黄XX支付15万元转让款,并于3月22日入住案涉寺庙。后陈XX发现,案涉寺庙尚未注册登记,黄XX既无合法转让资格,亦无法提供相关产权手续,导致经营权变更手续客观上无法办理,合同目的根本无法实现。同时,黄XX未按约定完好交付寺庙,且存在干扰寺庙正常运作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陈XX委托福建XX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1. 解除双方签订的《案涉寺庙经营权转让合同》;2. 判令黄XX返还15万元转让款及利息(以15万元为基数,自2024年3月20日起按年利率3.45%计算,暂计至起诉日为3757元);3. 本案诉讼费用由黄XX承担。
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陈昆伟律师作为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亦到庭应诉。庭审中,黄XX辩称已完成经营权交付,陈XX实际经营案涉寺庙半年有余,合同未达解除条件,且寺庙债务已提前告知陈XX,其不存在违约行为,请求驳回原告诉求。陈昆伟律师结合证据提出核心代理意见:1. 黄XX未如实披露案涉寺庙未注册登记的关键事实,导致经营权变更手续无法办理,合同目的落空,符合法定解除情形;2. 黄XX未履行协助办理变更手续、提供证明文件的合同义务,已构成根本违约;3. 陈XX虽曾入住寺庙,但未取得合法经营权,且现已搬离,黄XX应返还已收转让款并承担利息损失,充分论证原告诉求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二、案件总结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寺庙尚未注册登记,黄XX与陈XX签订的《案涉寺庙经营权转让合同》约定,黄XX需协助办理经营权变更手续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但该变更手续客观上无法实现。陈XX已依约支付15万元转让款,后搬离案涉寺庙,黄XX已实际接收寺庙钥匙、印章等物品。
法院采纳陈昆伟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1. 黄XX未履行合同核心义务,且案涉寺庙未注册登记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准予解除案涉《案涉寺庙经营权转让合同》;2. 合同解除后,黄XX应返还陈XX已支付的15万元转让款;3. 黄XX对合同无法履行存在过错,应承担利息损失,酌情认定利息自起诉之日(2025年3月25日)起,按年利率3.1%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最终判决:1. 解除陈XX与黄XX于2024年3月20日签订的《案涉寺庙经营权转让合同》;2. 黄X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陈XX15万元及利息(以1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1%自2025年3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 驳回陈XX的其他诉讼请求;4. 案件受理费1687.5元,由陈XX负担41.5元,黄XX负担1646元。
三、律师价值
- 精准定位合同解除核心要件:律师聚焦“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法定解除情形,结合案涉寺庙未注册登记、经营权变更手续无法办理的关键事实,清晰论证黄XX的根本违约行为,为法院判决解除合同提供坚实法律与事实依据。
- 高效推动款项返还与损失赔偿:针对已支付的15万元转让款,律师明确主张合同解除后的返还义务,并结合黄XX的过错程度,合理主张利息损失,最终推动法院支持款项返还及利息诉求,最大化弥补当事人的经济损失。
- 有力反驳被告抗辩主张:针对被告“已完成交付、合同应继续履行”的抗辩,律师结合合同约定与法律规定,拆解论证“实际入住不等于取得合法经营权”,明确被告未履行核心义务的违约本质,成功反驳不合理抗辩。
- 彰显特殊主体合同纠纷代理专业性:针对寺庙这类特殊经营主体的经营权转让纠纷,律师精准把握“行政许可、登记备案”等关键合规要点,清晰梳理合同履行中的核心违约情形,通过专业代理高效实现当事人解除合同、追回款项的诉求,为同类特殊主体合同纠纷的维权提供了实践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