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简介
被告人 A 系某煤矿通防队队长,2023 年 9 月期间,因担心煤矿 1034 采煤工作面放炮作业后甲烷及一氧化碳含量超限,A 安排瓦检员 B、C、D 等人在放炮期间非法移动该工作面的 T2 甲烷传感器和一氧化碳传感器,导致传感器无法正常监测相关气体浓度,存在发生严重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后该案由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XX以危险作业罪向水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 A 委托贵州XX担任其辩护人。
二、办案经过
陈军李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被告人 A,详细了解案件发生的背景、经过及细节,充分听取被告人的陈述和辩解。随后,律师全面查阅本案卷宗材料,包括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相关技术分析报告等证据,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深入梳理。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律师重点关注被告人的量刑情节:一方面,被告人 A 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符合依法从宽处理的条件;另一方面,经核实,被告人 A 此前无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庭审中,陈军李律师结合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提出辩护意见:被告人 A 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初犯等法定和酌定从宽处罚情节,请求人民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同时,律师就案件中涉及的犯罪情节、被告人的悔罪表现等方面与公诉机关进行充分沟通,发表专业辩护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三、案件结果
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充分采纳了陈军李律师提出的部分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 A 的行为构成危险作业罪。综合考虑被告人 A 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初犯等量刑情节,且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 A 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 A 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接受社区矫正,该案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