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代理案外人执行异议,助购房人排除执行保住房产
案件详情:
本案系一起因开发商债务纠纷导致已售房产被查封而引发的案外人执行异议案件。在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XX公司与被执行人陵XX公司(下称“开发商”)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中,法院依据生效判决,查封了登记在开发商名下的位于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的一处房产。
我所张X律师、陈林律师接受该房产的实际购买人杨XX的委托,作为其异议代理人。杨XX主张,其早在2019年即与开发商签订了合法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已支付全部购房款。后该房屋已实际交付,杨XX已装修入住并持续缴纳物业及水电费用,且其在海南省范围内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法院的查封行为严重侵害了其作为购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律师团队受理后,立即指导当事人系统梳理并固定了关键证据链条,包括书面买卖合同、全额购房款支付凭证、开发商出具的收款收据、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及历年物业费、水电费缴纳记录等。在此基础上,我们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为依据,向执行法院提出了书面异议,主张杨XX作为商品房消费者,其权利应优先于开发商的普通金钱债权,请求法院解除对涉案房产的查封。
案件结果:
经审查,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完全采纳了我方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裁定认为,异议人物杨XX的情况完全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三项排除执行的条件:1.
在法院查封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2. 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其名下在海南省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3.
已支付全部购房价款。因此,杨XX对涉案房产享有的权利能够排除对该房产的执行。法院最终裁定:中止对涉案房产的查封措施。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力维护。
案件总结: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运用商品房消费者生存权优先保护原则,成功排除强制执行的案例。其核心法律依据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该条款旨在保护消费者在购房过程中的基本居住权益,赋予符合条件的购房者对抗开发商债权人对房产申请执行的权利。本案的胜诉,清晰地展示了在开发商涉诉时,已履行完毕付款义务并实际占有的购房人,可以通过提出执行异议的法律途径有效保卫自身财产,也为同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明确的裁判指引。
律师价值:
在本案代理过程中,张X律师团队展现了在处理复杂执行纠纷中的专业素养与实战能力:
1、精准的法律定位:迅速把握案件属于“购房消费者排除执行”这一特定类型,并准确锁定《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九条作为核心请求权基础,确保了诉讼策略的方向正确。
2、严谨的证据组织:指导当事人全面收集并系统呈现从合同签订、付款、交付到占有使用的完整证据链,有力证明了“在查封前签订合同、支付全款并合法占有”以及“名下无其他住房”等关键事实,为法院支持异议请求奠定了坚实的证据基础。
3、对司法政策的深刻理解:在代理意见中,不仅援引具体法律条文,还结合了国家关于“保交房、稳民生”及优先保护购房人权益的司法政策精神进行阐述,增强了说服力,使法律适用与司法价值取向同频共振。
4、高效的权益救济:通过执行异议这一相对快捷的程序,成功阻止了执行程序的继续进行,使当事人避免了陷入漫长诉讼或房产被处置的风险,以最高效的方式实现了维权目标,彰显了律师在程序选择和危机应对上的专业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