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指控被成功驳回——杨X律师精准辩护助当事人获不起诉决定
(2024)新****刑初**号
审理机关信息:
- 审查起诉机关: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检察院。
- 辩护人:杨X,北京市XX执业律师
案情简介:
2023年X月,当事人某某因涉嫌诈骗罪被某某市公安局某某分局刑事拘留。据公安机关移送材料显示,某某在与某某公司合作开展一项商业推广项目过程中,被控“虚构项目资质、隐瞒真实履约能力”,诱使对方支付合作款项人民币XX万元后未按约定完成服务,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
控告方为某某公司,其法定代表人为某某某,委托代理人参与报案并提交初步证据。被控告人某某系该项目的实际对接人和执行者。案件初期,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罪对某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杨X律师在接受家属委托后,迅速介入,担任某某在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
办案经过:
杨X律师在会见当事人后发现,本案核心争议并非“是否骗钱”,而是“是否具备履约意愿与行为”。经深入调查,杨X律师调取了双方签署的合作协议、项目预算书、场地租赁合同、人员工资发放记录、广告投放凭证等大量书证,并梳理了长达数月的微信聊天记录与邮件往来,证明某某始终积极履行合同义务,且涉案款项全部用于项目实际支出,无任何隐匿、转移或挥霍行为。
在此基础上,杨X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详尽的《法律意见书》,重点指出:
- 诈骗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本案中某某不仅未逃避责任,反而多次主动协商延期履约;
- 合同未能完全履行系因市场环境突变及第三方合作方违约所致,属典型的商业风险;
- 控方证据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不符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刑事证明标准。
此外,杨X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申请召开不起诉听证会,并引用最高检关于“严禁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的政策精神,强调本案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案件结果:
2024年X月,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书》(某检刑不诉〔2024〕XX号),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不起诉理由:
检察机关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其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本案本质上属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客观原因导致的经济纠纷,不应以刑事犯罪论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相关法条:
- 《刑法》第266条(诈骗罪)
- 《刑事诉讼法》第177条(不起诉条件)
- 最高检《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
结语:
本案的成功办理,不仅避免了一起错误刑事追诉,更体现了杨X律师在复杂刑民交叉案件中的专业判断力、证据整合能力与司法沟通技巧,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名誉、自由与合法权益.
